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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H 0001 S-2019 果味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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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H 0001 S-2019 果味饮料 2019 果味 饮料
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FHQ/FH 0001S-2019代替Q/FH 0001S-2016果味饮料2019-03-11 发布2019-04-11 实施潮州市潮安区汾汉食品有限公司发布发布备案号:44510123S-2019备案日期:2019年05月06日Q/FH 0001S-2019I前言本标准按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制。本标准代替 Q/FH 0001S-2016果味饮料。本标准与 Q/FH 0001S-2016果味饮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产品原辅料;规范性引用文件根据最新版更新;删除了产品配料;修改了理化指标。本标准由潮州市潮安区汾汉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潮州市潮安区汾汉食品有限公司归口和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璇、郭佩娜。本标准于 2004 年 01 月首次发布。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FH 1-2004;Q/FH 1-2007;Q/FH 0001S-2010;Q/FH 0001S-2013;Q/FH 0001S-2016。Q/FH 0001S-20191果味饮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果味饮料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水为主要原料,添加果葡糖浆、白砂糖、椰果肉、魔芋粉和适量的食品添加剂:安赛蜜、柠檬酸、DL-苹果酸、卡拉胶、甜蜜素、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山梨酸钾、食品用果味香精、苋菜红、柠檬黄、日落黄、亮蓝,经过滤、混合配制、灌装、灭菌、包装等工序加工制作而成的果味饮料。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17白砂糖GB 1886.3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GB 1886.3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钾GB 1886.4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天门冬酰苯丙氨酸甲酯(又名阿斯巴甜)GB 1886.16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卡拉胶GB 1886.2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亮蓝GB 1886.23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 43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447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苋菜红GB 448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黄GB 4789.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T 4789.21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GB 4789.2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锡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622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日落黄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Q/FH 0001S-20192GB/T 9106.1包装容器 铝易开盖铝两片罐GB/T 12143饮料通用分析方法GB/T 12456食品中总酸的测定GB 1269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 1310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糖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20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T 17590铝易开盖三片罐GB/T 18192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GB/T 20882果葡糖浆GB 255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乙酰磺胺酸钾GB 2554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DL-苹果酸GB 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306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NY/T 494魔芋粉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3.1.2果葡糖浆应符合 GB/T 20882、GB 15203 的要求。3.1.3白砂糖应符合 GB/T 317、GB 13104 的要求。3.1.4椰果肉应洁净、无霉烂、无虫蛀、无异味。3.1.5魔芋粉应符合 NY/T 494 的要求。3.1.6安赛蜜应符合 GB 25540 的要求。3.1.7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3.1.8DL-苹果酸应符合 GB 25544 的要求。3.1.9卡拉胶应符合 GB 1886.169 的要求。3.1.10甜蜜素应符合 GB 1886.37 的要求。3.1.11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应符合 GB 1886.47 的要求。3.1.12山梨酸钾应符合 GB 1886.39 的要求。3.1.13食品用果味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14苋菜红应符合 GB 4479.1 的要求。3.1.15柠檬黄应符合 GB 4481.1 的要求。3.1.16日落黄应符合 GB 6227.1 的要求。3.1.17亮蓝应符合 GB 1886.217 的要求。3.1.18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GB 2763.1 的要求。3.1.19所有原辅料还应符合相应食品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Q/FH 0001S-20193项目要 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滋味、气味具有本品相应的滋味及气味,无异味,无异臭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液态,状态均匀,长期静置后允许有少量沉淀或絮状物3.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1.0总酸(以单结晶水柠檬酸计),g/L0.15铅(以 Pb 计),mg/L0.2锡(以 Sn 计)a,mg/kg150a 仅适用于镀锡包装罐包装的产品。3.4微生物限量3.4.1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4.2非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 3 的要求。表 3 微生物限量项目指标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表示)ncmM菌落总数,CFU/mL52102104大肠菌群,CFU/mL52110沙门氏菌500金黄色葡萄球菌51100 CFU/mL1000 CFU/mL霉菌,CFU/mL20酵母,CFU/mL20注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和GB/T 4789.21执行;注2:n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为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微生物限量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微生物限量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的要求3.5.1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5.2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6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2695和GB 14881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按GB 7101的规定执行。5.2理化指标5.2.1可溶性固形物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总酸Q/FH 0001S-20194按GB/T 12456规定的方法测定。5.2.3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2.4锡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5.3微生物限量5.3.1商业无菌按GB 4789.26规定的方法测定。5.3.2菌落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3大肠菌群按GB 4789.3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4霉菌、酵母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5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6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第二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净含量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应由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组批同一原料、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6.3抽样方法及数量样品应从仓库成品库中随机抽样,每批抽样数独立包装应不少于 14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检样一式二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其中净含量抽样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6.4出厂检验6.4.1产品出厂前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产品方可出厂。6.4.2感官要求、净含量、可溶性固形物、商业无菌(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菌落总数(非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大肠菌群(非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为每批必检项目。6.5型式检验6.5.1型式检验应每半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5.2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3.2、3.3、3.4、3.5、3.6 要求的全部项目和标签。6.6判定规则6.6.1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合格;6.6.2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限量项目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且不得复检;6.6.3除微生物限量外的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按 6.3 抽样方案加倍取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要求时,作合格评论。复检后如仍有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不合格。Q/FH 0001S-201957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标志、标签7.1.1包装箱的图形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7.1.2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要求。添加阿斯巴甜的还应标注“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7.2包装7.2.1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包装罐应符合GB/T 17590或 GB/T9106.1 的要求;塑料瓶应符合 GB 4806.7 的要求;玻璃瓶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利乐包装应符合GB/T 18192 的要求。7.2.2外包装纸箱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7.3运输7.3.1运输工具应保持干燥、清洁、平整、无异味;应防止污染。不能影响包装及质量。7.3.2运输时要防止受热、受潮。7.3.3运输时应轻装轻卸,平面堆放,防止倾倒、重压,防止包装破碎和产品变形。若有破损时,应及时加封。7.3.4在周转堆放时,应防止日晒雨淋,不得在露天长期堆放,或直接放在地上,以免受潮。7.4贮存不得与有毒、有腐蚀性、易挥发或恶臭的物品同库储存,贮存时货物离地面10cm,离墙面10cm。符合本标准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为 12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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