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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HSP 0002 S-2019 方便酱卤食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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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HSP 0002 S-2019 方便酱卤食品 2019 方便 食品
备案号:QB64/0263S-2019 Q/GHSP 宁 夏 广 和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HSP 0002S2019 方便酱卤食品 2019-06-20 发布 2019-06-20 实施 宁夏广和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GHSP 0002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Q/GHSP 0002S-2019方便酱卤食品。本标准与Q/GHSP 0002S-2019比较,主要变化如下: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修改了检验规则;修改了贮存条件。本标准由宁夏广和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广和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庞红道。本标准至有效期五年。Q/GHSP 0002S2019 1 方便酱卤食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方便酱卤食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畜禽肉及其副产品、水产品、时令蔬菜、豆制品、淀粉制品等为主要原料,经原料处理、调味,酱卤等工序加工制成的不同种类的方便酱卤食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0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GB 27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 GB 27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制品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T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所用原料不同,产品分为以下几类:a)酱卤畜禽肉类及其副产品;b)酱卤水产品;c)酱卤时令蔬菜;d)酱卤豆制品;e)酱卤淀粉制品。4 技术要求 Q/GHSP 0002S2019 2 4.1 原料要求 4.1.1 鲜、冻畜禽肉及其副产品应符合 GB 2707 标准要求。4.1.2 原料豆制品应符合 GB 2712 标准要求。4.1.3 原料淀粉制品应符合 GB 2713 标准要求。4.1.4 食用盐应符合 GB/T 5461 标准要求。4.1.5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 GB 2716 标准要求。4.1.6 香辛料调味品应符合 GB/T 15691 标准要求。4.1.7 时令蔬菜、水产品原料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本品种方便酱卤食品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气味与滋味 具有本品种方便酱卤食品应有的气味与滋味,无异味 形 态 具有本品种方便酱卤食品应有的外观形态,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氯化钠(以 NaCl 计),%10.0 铅(以 Pb 计),mg/kg 1.0 4.4 微生物指标 4.4.1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按 GB 2713 规定执行。4.4.2 致病菌根据产品种类按 GB 29921 规定执行。5 食品添加剂 5.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5.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用目测、嗅觉、味觉进行检验。Q/GHSP 0002S2019 3 7.2 氯化钠按 GB 5009.44 规定方法检验。7.3 铅按 GB 5009.12 规定进行。7.4 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按 GB 2713 规定方法检验。7.5 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8.1 以同一批配料、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品种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kg(不少于 6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经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菌落总数、大肠菌群。8.3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国家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8.4 出厂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材料。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在上述条件下动物类产品保质期为15天。植物类的保质期为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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