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QGGLD 0010 S-2019 水果干制品.pdf
下载文档

ID:2677361

大小:201.60KB

页数:7页

格式:PDF

时间:2023-08-21

收藏 分享赚钱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汇文网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网站客服:3074922707
QGGLD 0010 S-2019 水果干制品 2019 水果 制品
备案号:QB64/0246S-2019 Q/GGLD 宁 夏 果 果 老 爹 食 品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GLD 0010S2019 水果干制品 2019 06-17 发布 2019 06-17 实施 宁夏果果老爹食品有限公司 发 布 Q/GGLD 0010S2019 I 前 言 本标准卫生指标是参考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本标准由宁夏果果老爹食品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果果老爹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威、陈宇泽。本标准有效期五年。Q/GGLD 0010S2019 1 水果干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果干制品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各类水果干为原料,经清理、切片或不切片、干燥、包装而成的不同品种的水果干制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9 食品中有机氯农药多组分残留量的测定 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产品分类 根据所用原料不同,产品分为以下几类:红枣、葡萄干、杏干、荔枝干、山楂干、苹果干、草莓干、桂圆干、柿饼、香蕉片、乌梅干、无花果干、桃干、猕猴桃干、草莓干、蓝莓干、蔓越莓干、菠萝干、水果脆片、柠檬片、桑葚干、桂圆肉、罗汉果等产品。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各类水果应新鲜,无污染、无腐烂变质。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规定。Q/GGLD 0010S2019 2 表1 感官指标 项 目 指 标 色 泽 具有水果干制品各种品种应有的色泽,色泽正常 外观 整齐、均匀、无碎屑、无霉变、无虫蛀、片厚均匀、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滋味气味 具有水果干燥后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水分/%28.0 铅(以Pb计)/(mg/kg)0.9 六六六/(mg/kg)0.05 敌敌畏/(mg/kg)0.2 杀螟硫磷/(mg/kg)0.5 真菌毒素限量 应符合GB 2761规定 4.4 致病菌限量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的规定。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 GB 2760 规定。6 生产加工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规定。7 试验方法 7.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7.2 水分按 GB 5009.3 规定方法检验。7.3 铅 GB 5009.12 规定方法检验。7.4 六六六按 GB/T 5009.19 规定方法检验。7.5 敌敌畏、杀螟硫磷按 GB/T 5009.20 规定方法检验。7.6 真菌毒素限量按 GB 2761 规定方法检验。7.7 致病菌按 GB 29921 规定方法检验。8 检验规则 Q/GGLD 0010S2019 3 8.1 以每个班次生产的同一种类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 12 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8.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8.2.1 出厂检验项目为净含量、感官指标、水分。8.2.2 型式检验每 6 个月进行 1 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e)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8.3 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9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9.1 标志 标志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9.2 包装 9.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装,包装定量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9.2.2 外包装用纸箱装,每箱总重量不得少于总净重。9.3 运输 9.3.1 应使用食品专用运输车,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一起运输。9.3.2 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雨淋、重压。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不得抛摔。9.4 贮存 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库房内。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品共同存放。产品码放应离 地面10cm以上,离墙壁20cm以上。在上述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下载文档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