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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QFZ 0001 S-2020 果蔬酵素粉固体饮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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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QFZ 0001 S-2020 果蔬酵素粉固体饮料 2020 酵素 固体 饮料
江 苏 华 庆 农 业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HQFZ 0001S-2020 果蔬酵素粉固体饮料 2020-09-21 发布 2021-01-27 实施 江苏华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 布 Q/HQFZ 代替 Q/HQFZ 0001S-2018 J S Q B备案编号:3 2 0 2 3 6 S-2 0 2 1备案日期:2 0 2 1-0 1-2 6Q/HQFZ 0001S-2020 I 前 言 本标准代替 Q/HQFZ 0001S2018,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如下:修改了原料;调整了微生物限量;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的格式依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并确定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本标准贯彻执行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参照了 GB 71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的要求。本标准中铅限量指标“铅(以 Pb 计)0.9mg/kg”,严于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关于“固体饮料”中“铅(以 Pb 计)1.0mg/kg”的限量要求。本标准由江苏华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华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金庚、李卫国、卞小峰、李洁、谷叶青。本标准于 2018 年 11 月首次发布,于 2020 年 9 月第一次修订。J S Q BQ/HQFZ 0001S-2020 1 果蔬酵素粉固体饮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果蔬酵素粉固体饮料的命名规则、要求、检验规则及标签和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果蔬酵素粉、低聚异麦芽糖为主要原料,选择性添加麦芽糊精、胶原蛋白、精米汁粉、茶叶粉、白芸豆、魔芋粉、L-阿拉伯糖、金针菇粉、绿咖啡粉、抗性糊精、山梨糖醇、低聚果糖、低聚木糖、低聚半乳糖、乳糖醇、大豆低聚糖、菊粉、聚葡萄糖、三氯蔗糖、食品用香精、水果粉、血橙粉、橄榄果粉、柠檬酸、益生菌粉(添加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中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菌种)等辅料,经原辅料检验、粉碎、称量、混合、分装、包装工艺加工制成的果蔬酵素粉固体饮料(以下简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乳糖醇(又名 4-D 吡喃半乳糖-D-山梨醇)GB 1886.18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山梨糖醇和山梨糖醇液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 478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乳酸菌检验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T 20881 低聚异麦芽糖 J S Q BQ/HQFZ 0001S-2020 2 GB/T 20884 麦芽糊精 GB/T 22491 大豆低聚糖 GB/T 23528 低聚果糖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葡萄糖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T 35545 低聚木糖 NY/T 289 绿色食品 咖啡 NY/T 494 魔芋粉 NY/T 1884 绿色食品 果蔬粉 NY/T 2672 茶粉 QB 2732 水解胶原蛋白 QB/T 4321 L-阿拉伯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 75 号令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8 年 第 20 号)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年 第 5 号)卫生部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2012 年 第 16 号)3 命名规则 产品的命名规则为“终产品所呈风味+果蔬酵素粉固体饮料”,例如:终产品呈苹果风味的产品。,命名为“苹果味果蔬酵素粉固体饮料”。4 要求 4.1 原辅料要求 4.1.1 益生菌粉(添加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中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菌种)、果蔬酵素粉、精米汁粉:应符合 GB/T 29602 的规定。4.1.2 胶原蛋白:应符合 QB 2732 的规定。4.1.3 低聚异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1 的规定。4.1.4 麦芽糊精:应符合 GB/T 20884 的规定。4.1.5 茶叶粉:应符合 NY/T 2672 的规定。4.1.6 白芸豆:应符合 GB 2715 的规定。4.1.7 魔芋粉:应符合 NY/T 494 的规定。4.1.8 L-阿拉伯糖:应符合 QB/T 4321 的规定。4.1.9 金针菇粉:应符合 GB 7096 的规定。4.1.10 绿咖啡粉:应符合 NY/T 289 的规定。4.1.11 抗性糊精: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中长链脂肪酸食用油和小麦低聚肽作为新资源食品等的公告(2012 年 第 16 号)的规定。4.1.12 山梨糖醇:应符合 GB 1886.187 的规定。J S Q BQ/HQFZ 0001S-2020 3 4.1.13 低聚果糖:应符合 GB/T 23528 的规定。4.1.14 低聚木糖:应符合 GB/T 35545 的规定。4.1.15 低聚半乳糖: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低聚半乳糖等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8 年第 20 号)的规定。4.1.16 乳糖醇:应符合 GB 1886.98 的规定。4.1.17 大豆低聚糖:应符合 GB/T 22491 的规定。4.1.18 菊粉:应符合卫生部关于批准菊粉、多聚果糖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09 年第 5 号)、GB 2762、GB 2763 的规定。4.1.19 聚葡萄糖:应符合 GB 25541 的规定。4.1.20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规定。4.1.21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规定。4.1.22 水果粉、血橙粉、橄榄果粉:应符合 NY/T 1884 的规定。4.1.23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规定。4.2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与试验方法 项 目 要求 试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取 5g 左右的试样置于一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形态和杂质,按标签上所述的食用方法冲调后,品其滋味 组织形态 粉末、无结块 气味、滋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与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杂质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4.3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与试验方法 项 目 指标 试验方法 水分/(g/100g)6.9 GB 5009.3 铅(以 Pb 计)/(mg/kg)0.9 GB 5009.12 展青霉素a/(g/kg)50 GB 5009.185 其他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 GB 2762 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 a 仅适用于添加苹果粉或山楂粉的产品。4.4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应符合表 3 的规定。J S Q BQ/HQFZ 0001S-2020 4 表 3 微生物限量与试验方法 项 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试验方法 n c m M 菌落总数b/(CFU/g)5 2 103 5104 GB 4789.2 大肠菌群/(CFU/g)5 2 10 100 GB 4789.3平板计数法 乳酸菌数c/(CFU/g)1106 GB 4789.35 霉菌/(CFU/g)50 GB 4789.15 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应符合GB 29921中饮料的规定 GB 4789.4、GB 4789.10 a 样品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执行。b 添加乳酸菌的产品除外。c 仅限于添加乳酸菌的产品。4.5 单件净含量允许负偏差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件净含量允许负偏差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4.6 生产过程中的卫生要求 应符合 GB 12695 的规定。5 检验规则 5.1 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5.2 出厂检验 5.2.1 每批产品须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可出厂。5.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大肠菌群、霉菌、净含量。5.3 型式检验 5.3.1 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批量生产时;b)产品原料供应商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c)停产 3 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d)连续生产每半年至少一次;e)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5.3.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 4.2、4.3、4.4、4.5 规定的全部项目。5.4 组批与抽样 5.4.1 同一天、同一条生产线包装完好的同一规格、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号,并顺序编号。5.4.2 出厂检验的样本应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320g(不少于 8 个最小销售单元,用于净含J S Q BQ/HQFZ 0001S-2020 5 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4.3 型式检验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400g(不少于 10 个最小销售单元,用于净含量允差检验的样本另计)。5.5 判定规则 检验结果全部指标合格,判定为合格或该次型式检验合格。检验结果中,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其它若有任一不合格项,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复检,复检结果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或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6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 6.1.1 产品的销售包装标志应符合 GB 7718 及 GB 28050 的规定。添加新资源食品原料的产品,应按国家公告要求标明不适宜人群和(或)食用限量。6.1.2 运输包装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数量、质量(重量)、体积、标准号、许可证号及符合 GB/T 191 要求的图形类标志符号。6.2 包装 包装材料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毒无害,且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防止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运。6.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阴凉、清洁卫生、通风的室内,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贮。7 保质期 在上述贮运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J S Q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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