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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LDWF 0001 S-2021 善有加®牛磺酸大豆分离蛋白乳清蛋白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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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LDWF 0001 S-2021 善有加®牛磺酸大豆分离蛋白乳清蛋白粉 2021 有加 174 牛磺酸 大豆 分离 蛋白 蛋白粉
00000000000ICS备案号:QB/440000 67-2004ICS备案号: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Q/XLDWF善有加牛磺酸大豆分离蛋白乳清蛋白粉2021-03-08 发布2021-06-01 实施仙仙乐乐健健康康科科技技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北北京京鼎鼎维维芬芬健健康康科科技技有有限限公公司司Q/XLDWF 0001S-2021发布发布备案号:44050108S-2021备案日期:2021年04月25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XLDWF 0001S-2021前言本标准根据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编写。本标准仅适用于北京鼎维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善有加牛磺酸大豆分离蛋白乳清蛋白粉,生产单位地址为:汕头市泰山路 83 号。本标准由仙乐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鼎维芬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亮纯、黄慈贤、王伟。本标准为首次发布。Q/XLDWF 0001S-20211善有加牛磺酸大豆分离蛋白乳清蛋白粉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善有加牛磺酸大豆分离蛋白乳清蛋白粉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分离蛋白、乳清蛋白粉、牛磺酸为原料,以磷脂、二氧化硅为辅料,经过筛、混合、干燥、分装等主要工艺加工制成的保健食品善有加牛磺酸大豆分离蛋白乳清蛋白粉,其标志性成分为蛋白质、牛磺酸,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GB 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GB 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GB 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 4789.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009.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 5009.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 M 族的测定GB 5009.16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牛磺酸的测定GB/T 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 1 部分:总则GB/T 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167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清粉和乳清蛋白粉GB 1475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牛磺酸GB 1674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7405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037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GB/T 21302包装用复合膜、袋通则GB 2557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二氧化硅GB 284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磷脂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Q/XLDWF 0001S-2021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卫生监发1996第 38 号保健食品标识规定3技术要求3.1原辅料要求3.1.1大豆分离蛋白应符合 GB 20371 的规定。3.1.2乳清蛋白粉应符合 GB 11674 的规定。3.1.3牛磺酸应符合 GB 14759 的规定。3.1.4磷脂应符合 GB 28401 的规定。3.1.5二氧化硅应符合 GB 25576 的规定。3.1.6所有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3.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白色至黄色滋味、气味具本品特有的滋味、气味,无异味性状均匀粉末,无结块现象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杂质3.3功能要求增强免疫力。3.4标志性成分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标志性成分指标项目指标蛋白质,g/100g80Q/XLDWF 0001S-20213牛磺酸,g/100g2.663.5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9.0灰分,%9.0铅(Pb,mg/kg1.5总砷(As),mg/kg1.0总汞(Hg),mg/kg0.3黄曲霉毒素 M1,g/kg0.53.6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 4微生物指标项目指标菌落总数,CFU/g30000大肠菌群,MPN/g0.92霉菌和酵母,CFU/g50沙门氏菌0/25g金黄色葡萄球菌0/25g3.7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净含量为 10g/袋,允许负偏差为 9%。4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 GB 17405 的规定。5试验方法5.1感官要求取适量试样置于 50mL 烧杯或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嗅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5.2标志性成分指标Q/XLDWF 0001S-202145.2.1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测定,结果以干基计算。5.2.2牛磺酸按 GB 5009.169 第一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理化指标5.3.1水分按 GB 5009.3 第一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2灰分按 GB 500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3.3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测定。5.3.4总砷按 GB 5009.11 规定的方法测定。5.3.5总汞按 GB 5009.17 规定的方法测定。5.3.6黄曲霉毒素 M1按 GB 5009.24 第三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微生物指标5.4.1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测定。5.4.2大肠菌群按 GB 4789.3MPN 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4.3霉菌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测定。5.4.4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测定。5.4.5金黄色葡萄球菌按 GB 4789.10 规定的方法测定。Q/XLDWF 0001S-202155.5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按 JJF 1070 规定的方法测定。6检验规则6.1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入库前,需查验供应商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辅料,应当依照原辅料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出厂检验、型式检验6.2.1每批产品必须经生产单位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书后,方可出厂。6.2.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蛋白质、牛磺酸、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6.2.3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技术要求中 3.2,3.4-3.7 的项目。6.2.4正常生产时每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定型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原料产地或供货商发生变化时;e)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f)国家保健食品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6.3抽样与组批规则批是指在同一生产周期内连续生产,能够确保产品均质的保健食品。采用随机抽样,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00g 的样品,混匀,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检验,一部分留存备查。抽样件数,见表 5。表 5抽样件数每批生产包装件数抽样件数3每件取样4-300n+13002/n+16.4判定规则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为合格。检验结果中如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得复检。如其它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如仍有 1 项指标不合格,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时,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均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申请,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结果作最终判定的依据。Q/XLDWF 0001S-202167标志、标签7.1产品应有标志、标签,并应符合 GB 7718、GB 16740 及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的规定;外包装标志应符合 GB/T 191 中有关规定。7.2使用说明书应符合 GB/T 5296.1 的规定。8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包装8.1.1内包装内包装采用符合 GB/T 21302 要求的复合膜。8.1.2外包装采用瓦楞纸箱,并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其标识应符合 GB/T 191 中规定。8.2运输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运输时必须遮盖,防止日晒、雨淋、受潮。搬运时必须轻装轻卸,避免强烈震动、挤压。不得与有腐蚀性、易污染、有毒有害物质混运。8.3贮存密封,置阴凉干燥处保存,不得露天存放,不得与有腐蚀性、易污染、有毒有害物质混贮,离地距离 10cm 以上,离墙 20cm 以上。8.4保质期包装完整、未经启封并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下,本品的保质期为 24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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