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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WL 0015 S-2022 赖氨酸淮莲米粉(非即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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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HWL 0015 S-2022 赖氨酸淮莲米粉非即食 2022 赖氨酸 米粉 即食
Q/HVL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HWL 0015S-2022 赖氨酸淮莲米粉(非即食)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号 450959 S一2O22口 有效期至)刁刁年了月)日 2022-07-23“?瘪淮愁;?2022-08-04实施 南方黑芝麻集l还】月量份有限公司 发布 台口 前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 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制订。本标准根据GB/T 1.1-2020规定的格式编制。请注意本文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适用于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广西容 县容州镇黑芝麻大道1号)的相应产品。本标准由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陆振酞、覃柳香、黄超兰。本标准于2022年07月23日发布,2022年08月04日实施。Q/HWL 0O15S-2O22 赖氨酸淮莲米粉(非即食)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赖氨酸淮莲米粉(非即食)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贮存要求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以大米、淮山、莲子(或莲子粉)、L盐酸赖氨酸为原料,经原料处理、粉碎配料、搅拌、包装等生产工序加工制成的粉状食品,属非即食类食品,食用时需煮沸5分钟以上才能食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GB/I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354 大米 GB 190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lJ一盐酸赖氨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伊 GB 5009.ii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J GB 5009.1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的测定?月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rn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34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NY/I 1065 山药等级规格 NY/I 1504 莲子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伊知 0/HWL 0015S-2022 4 技术要求 4“原辅料要求 4.1.1 大米 应符合GB 1354.GB 2761.GB 2762.GB 2763的规定。4.1.2 莲子 应符合NY/T 1504的规定。4.1.3 淮山 应符合NY/I 1065及相关质量标准的规定。4.1.4 L一盐酸赖氨酸 应符合GB 1903.1的规定。4.1.5 莲子粉 应符合其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其生产企业应具有生产许可证。4.a 生产用水 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呈白色,均匀一致 取独立包装的试样一小袋,置于洁净的白瓷盘中,用角匙划样,在自然光下用正常视力观察色泽、状态、杂质。另取独立包装的试样一小袋,倒入烧杯中,按标签标明的食用方法,加入饮用水充分溶解,边搅拌边煮沸 5分钟以上,嗅其气味,品尝其滋味。滋味、气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 状态 粉状、干燥、松散、无结块;煮熟后润滑细腻,允许有少量细小成团现象,无正常视力可见杂质 4.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 指标 蛋白质(g/lOOg)6.0 L一盐酸赖氨酸(g/kg)1-2 水分(g/lOOg)毛 12.0。子,几、1 洲 1 Q/HWL 0015S.-2022 表2理化指标(续)项目 指标 总砷(以As计)/(mg/kg)毛 0.4 铅(以Pb计)/(mg/kg)蒸 0.2 黄曲霉毒素Bl/(iig/kg)蕊 5.0 4.4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要求 4.4.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B 2760的规定。4.4.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的规定。4.5 净含量要求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6 检验方法 6.1 感官要求 按4.2表1的要求进行。6.2 理化指标 6.2.“蛋白质 按GB 5009.5的规定进行 6.2.2 L一盐酸赖氨酸 按GB 5009.124的规定进行。6.2.3 水分 按GB 5009.3的规定进行。6.2.4 总砷 按GB 5009.1I的规定进行。6.2.5 铅 按GB 5009.12的规定进行。6.2.6 黄曲霉毒素B1 按GB 5009.22的规定进行。5 Q/HWL 0015S-2022 6.3 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 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进行。7 检验规则 7.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应经企业质检部门按要求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7.2 出厂检验 7.2.1 每批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7.2.2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净含量。又3 型式检验 7.3.1 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a)更换设备或长期停产再恢复生产时;b)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C)原料、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7.3.2 型式检验项目为4.2、4.3、4.4规定的项目。7.4 组批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7.5 抽样方法 抽样基数不少于200包罐,随机抽样最小包装20包罐(不少于2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 份备查。7.6 判定规则 7.61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其他项目有不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时,可加倍抽样复检,如复检结果有不符合项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又6.2 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其他项目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加倍抽样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不合格项,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8.1 标签、标志 8.1.1 产品销售包装标签应符合GB 7718及GB 28050的规定。8.1.2 运输包装图形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8.2 包装 6 Q/HWL 0015S-2022 8.2.1 产品包装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透水性好,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8.2.2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8.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易挥发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应轻装轻卸,不应摔撞,避免受潮和日晒雨淋。8.4 贮存 应贮存于通风、干燥、清洁、防潮、防虫、防鼠的仓库内,不应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有污染等物品混贮。产品应堆放在垫板上,且离地10cm、离墙20cm以上。8.5 保质期 在符合上述的贮运规定、产品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条件下,常温下产品保质期为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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