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13.100C∞GB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226-2010+t谁荮GBz6⒋-2002,GBz8⒎-2002职业性铊中毒诊断标准ⅡagmosⅡccⅡteⅡaoFoccuΨⅢoⅡal山alliumpoisoⅡng2010-03-10发布2010-10-01实施齄′嘤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z226-2010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第6章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本标准代替GBZ64~⒛∞《职业性急性铊中毒诊断标准》和GBZ87~⒛Oz《职业性慢性铊中毒诊断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⒛Oz和GBz87—zO∞同时废止。本标准与GBZ“-2o∞、GBz87~zO∞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将GBz64-2o∞和GBZ87—⒛∞两标准合并为一个标准;丁^将GBz64-2o∞中“观察对象”规范为“接触反应”;——删除α讫87—⒛∞中“观察对象”和处理原则中与“观察对象”有关的条款;——急性铊中毒的分级标准由轻度、重度两级改为轻度、中度及重度三级;——增加“明显脱发、指(趾)甲米氏纹”为轻度中毒的诊断条件;——运动功能障碍直接按照肌力分级描述;——删除急性和慢性重度中毒中有关神经肌电图作为诊断条件之一的条款;——删除慢性重度铊中毒中有关中毒性脑病和中毒性精神病的条款;——神经肌电图的检查方法及判断标准由“见GBz6-2o∞”改为“见GBz76-2o∞”;——删除急性铊中毒处理原则中普鲁士蓝的使用,改在附录A中说明;——删除慢性铊中毒治疗原则中二巯丁二酸的使用,改在附录A中说明;——附录A中增加了尿铊的正常参考值及职业接触生物限值。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首都医科大学北京朝阳医院、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希娴、关里、赵赞梅、张雁林、赵金垣、王涤新、薛长江、闫永建。本标准所代替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6385—1996;———GBZ64—2oo2;—ˉ——GBz87——2oo2。GBz22⒍-2010职业性铊中毒诊断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铊中毒的诊断及处理原则。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铊中毒的诊断及处理。非职业性铊中毒亦可参照本标准。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