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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RA 0101 S-2022 鲣鱼弹性蛋白肽胶原小分子肽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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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ERA 0101 S-2022 鲣鱼弹性蛋白肽胶原小分子肽饮品 2022 鲣鱼 弹性 蛋白 胶原 分子 饮品
广 东 省 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Q/ERA Q/ERA 0101S-2022 鲣鱼弹性蛋白肽胶原小分子肽饮品 2022-09-15 发布 2022-10-15 实施 时代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发布 备案号:44030430S-2022备案日期:2022年11月24日备案有效期:伍年Q/ERA 0101S-2022 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写。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时代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诺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时代生物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中诺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会平、刘华容。本标准首次发布日期为2022年09月15日。Q/ERA 0101S-2022 1 鲣鱼弹性蛋白肽胶原小分子肽饮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鲣鱼弹性蛋白肽胶原小分子肽饮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纯净水、胶原小分子肽、鲣鱼弹性蛋白肽、选择性添加鲑鱼鼻软骨复合粉、米糠油粉、金顶侧耳浓缩粉、银耳多糖、针叶樱桃浓缩粉、血橙浓缩粉、苹果浓缩汁、其他果蔬浓缩汁、发酵菠萝汁、聚葡萄糖、赤藓糖醇、柠檬酸、果胶、三氯蔗糖、食品用香精,经配制、灌装、灭菌、灯检、外包装加工而制成的鲣鱼弹性蛋白肽胶原小分子肽饮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806.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1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展青霉素的测定 GB 5009.23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pH 值的测定 GB/T 6543 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 1929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 GB/T 22729 海洋鱼低聚肽粉 GB 2553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三氯蔗糖 GB 255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果胶 GB 2554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聚葡萄糖 GB 2640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赤藓糖醇 Q/ERA 0101S-2022 2 GB/T 29602 固体饮料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306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用香精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QB/T 5356 果蔬发酵汁 BB/T 0034 铝防盗瓶盖 T/SFABA 4 银耳多糖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9)年第 123 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卫健委(原卫计委)2013 年第 3 号公告关于沙棘叶、天贝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公告 3 技术要求 3.1 原辅料要求 3.1.1 纯净水应符合 GB 19298 里面的卫生指标要求。3.1.2 胶原小分子肽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3.1.3 鲣鱼弹性蛋白肽应符合附录 B 和国家卫健委(原卫计委)2013 年第 3 号公告的要求。3.1.4 鲑鱼鼻软骨复合粉应符合附录 C 和国家卫健委(原卫计委)2013 年第 3 号公告的要求。3.1.5 米糠油粉应符合附录 D 的要求。3.1.6 金顶侧耳浓缩粉应符合 GB 7096 的要求。3.1.7 银耳多糖应符合 T/SFABA 4 的要求。3.1.8 针叶樱桃浓缩粉、血橙浓缩粉应符合 GB/T 29602 的要求。3.1.9 苹果浓缩汁、其他果蔬浓缩汁应符合 GB 17325 的要求。3.1.10 发酵菠萝汁应符合 QB/T 5356 的要求。3.1.11 聚葡萄糖应符合 GB 25541 的要求。3.1.12 赤藓糖醇应符合 GB 26404 的要求。3.1.13 果胶应符合 GB 25533 的要求。3.1.14 柠檬酸应符合 GB 1886.235 的要求。3.1.15 三氯蔗糖应符合 GB 25531 的要求。3.1.16 食品用香精应符合 GB 30616 的要求。3.1.17 以上原辅料还应符合 GB 2761、GB 2762、GB 2763 的要求。3.2 感官要求 产品感官应该符合表1的要求。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色泽 应具本品应有的颜色,且均匀一致 滋味和气味 应具有本品应有香味和气味,无异味 性状 组织均匀,震荡后应无明显分层现象,允许有少量沉淀 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Q/ERA 0101S-2022 3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肽含量,%0.5 pH值 2.06.0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法计),%3.0 铅(以 Pb 计),(mg/L)0.3 展青霉素,g/kg 50 3.4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3、表4的要求。表3 微生物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5 2 1 10 霉菌/(CFU/mL)15 酵母/(CFU/mL)15 注: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表4 致病菌限量 项目 采样方案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25mL 表示)n c m M 沙门氏菌 5 0 0 注 1: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执行。注 2: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 为最大可允许超出 m 值的样品数;m 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 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3.5 食品添加剂的要求 3.5.1 食品添加剂品种和使用应符合 GB 2760 的要求。3.5.2 食品营养强化剂品种和使用应符合 GB 14880 的要求。3.6 净含量允许负偏差 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2005 年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符合GB 12695的要求。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感官检验按 GB 7101 规定的方法测定。5.2 理化指标 5.2.1 肽含量 按GB/T 22729中6.3规定的方法测定。5.2.2 可溶性固形物 按GB/T 12143规定的方法测定。5.2.3 pH 值 Q/ERA 0101S-2022 4 按GB 5009.237规定的方法测定。5.2.4 展青霉素 按GB 5009.185规定的方法测定。5.2.5 铅 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5.3 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测定。5.3.2 大肠菌群 按GB 4789.3中的平板计数法规定的方法测定。5.3.3 霉菌和酵母 按GB 4789.15规定的方法测定。5.3.4 沙门氏菌 按GB 4789.4规定的方法测定。5.4 净含量允许负偏差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测定。6 检验规则 6.1 原辅料入库检验 原辅料入库前应由厂质量监督和技术检验部门按原料标准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使用。6.2 组批与抽样 同一批原料、同一班次、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6.3 抽样方案 每批次按0.1%的比例随机抽检样品,但不应少于12瓶。定量包装产品净含量检验抽样方法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规定进行。6.4 出厂检验 6.4.1 产品出厂时按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pH 值、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6.5 型式检验 6.5.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全部技术要求(除 4.1 外)的项目;6.5.2 正常生产时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该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更换主要设备时;c)原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6.6 判定规则 6.6.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检验合格;6.6.2 如果检验结果微生物指标项目不符合本标准 4.4 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不得复检;6.6.3 除微生物指标外,其余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重新加倍抽样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6.6.4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争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委托国家授权的上级质检部门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准。Q/ERA 0101S-2022 5 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7.1.1 包装箱标志“怕雨”、“堆码极限”等符合GB/T 191的图形标志。7.1.2 标签 标签应符合GB 7718、GB 28050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添加新食品原料的产品还应符合相关国家公告的标签要求。7.2 包装 产品所用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表 5 的要求。以后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发展新的包装材料,但新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质量标准和卫生要求。表5 包装材料要求 项 目 要 求 食品用玻璃容器 应符合 GB 4806.5 的要求 铝防盗瓶盖 应符合 BB/T 0034 的要求 纸箱 应符合 GB/T 6543 的要求 7.2.1 产品包装应清洁、干燥、严密、无破损;7.2.2 箱内必须有产品合格证。7.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在运输过程中应用遮盖物、防止日晒、雨淋、受潮;严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7.4 贮存 7.4.1 贮存产品的仓库应清洁、阴凉、干燥、通风、严防受热或阳光曝晒。7.4.2 产品不得与潮湿地面接触,应离墙 10cm,离地 10cm 存放,不得与有毒有害品混贮。7.5 保质期 产品自生产之日起,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18个月或以实际标签标示为准。Q/ERA 0101S-2022 6 附录 A(规范性附录)胶原小分子肽质量标准 A.1 胶原小分子肽质量应符合以下的规定 A.1.1 胶原小分子肽定义 以富含胶原蛋白的鲜(冻)动物组织(包含皮、骨、筋、腱、鳞等)为原料,经过前处理、酶解、灭活、离心、过滤、浓缩、灭菌、喷雾干燥、造粒或不造粒、包装等工艺精制生产的相对分子质量低于 1000Da含量不低于 80%的产品。表 A.1 胶原小分子肽质量标准 项 目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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