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3.080.20A16备案号:47191-2015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2823-2015商标代理服务规范Specificationoftrademarkagencyservice2015-09-10发布2015-11-10实施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32/T2823-2015I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静、季赟、汪洋、陈燕、张彩玲、夏滢。DB32/T2823-20151商标代理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商标代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流程、服务要求、服务评价、争议处理、改进。本标准适用于商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机构)提供的商标代理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17242投诉处理指南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商标代理trademarkagency商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活动。3.2商标代理机构trademarkagentinstitute提供商标代理服务的组织。3.3商标代理人trademarkagent在机构中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人员。4基本要求4.1服务原则4.1.1诚实信用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和相关法律法规,严守承诺,诚实守信。4.1.2尽责告知机构应将代理过程中必要的信息主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告知委托人。DB32/T2823-201524.1.3授权委托机构应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办理商标代理的相关事宜。4.1.4对委托人负责机构应对委托人负责,充分了解委托人需求,并按照其要求办理商标代理事宜。4.1.5保密机构应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应将未经公开的信息泄露给其他机构和个人。4.2服务范围4.2.1机构应能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等相关服务。4.2.2机构宜提供商标侵权投诉、相关法律诉讼、境外商标代理等服务。4.3服务条件4.3.1机构4.3.1.1机构应有合法资质并向商标行政主管部门报备。4.3.1.2机构应为商标代理人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4.3.2人员4.3.2.1商标代理人应掌握商标法律知识并熟悉商标代理流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能力。4.3.2.2机构应至少有四名具有一年以上(其中两名具有三年以上)商标代理服务从业经验的商标代理人。4.3.2.3机构应定期组织商标代理人进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