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辽宁省地方标准DB21/2393-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2014-12-29发布2015-06-29实施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DB21/2393-2014前言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参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卫监督发〔2010〕25号)、GB14934-1994《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制定。本标准起草单位:沈阳市卫生监督所、辽宁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戚积宏、刘郁、刘显辉、李岚涛、王子尧、赵雪、贾国东、陈晓光、邹忆慈。本标准属首次发布。DB21/2393-2014辽宁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术语和定义、选址及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用水和洗涤剂、消毒剂的要求、生产过程的卫生安全控制、检验、管理机构和人员。本标准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2术语和定义2.1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单位或生产企业。2.2餐饮具集中消毒指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为保证产品卫生质量而开展的系列生产活动过程。3选址及厂区环境3.1选址3.1.1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不得建于居民楼内。3.1.2厂区周围30米内应无垃圾堆、旱厕、臭水沟等可能污染生产环境的开放式污染源。3.2厂区环境3.2.1厂区应环境整洁、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3.2.2厂区内的道路应以硬质材料铺设;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扬尘。3.2.3宿舍、食堂、职工娱乐设施等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4厂房和车间4.1设计与布局4.1.1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清洗消毒间、包装间、成品贮存间、质检室、物料贮存间和更衣室等,各厂房之间应衔接合理。4.1.2清洗消毒间和包装间总面积应不少于600平方米,清洗消毒间净高应不低于3.5米。4.1.3清洗消毒间内应设置回收餐饮具暂存区(除渣区)、餐饮具清洗消毒区(清洗消毒设备区)、餐饮具盛装箱清洗区等。回收餐饮具暂存区(除渣区)与清洗消毒区之间应设隔断,各功能间(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人流与物流分开,避免交叉污染。4.1.4包装间应与其他功能间有明确隔断且封闭。4.1.5质检室应独立设置,不得建在清洗消毒间内,质检室的房间设置应满足检验需要。4.1.6包装人员的更衣室和其他操作人员的更衣室应分开设置,分别设在包装间和清洗消毒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