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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WSW 0001 S-2022 胶原蛋白肽草本饮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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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WSW 0001 S-2022 胶原蛋白肽草本饮品 2022 胶原 蛋白 草本 饮品
Q/SWSW 漳州 市盛 威生 物科 技有 限公 司 企 业标 准 Q/SWSW 0001S-2022 胶原蛋白肽草本饮品 2022-11-03 发布 2022-11-23 实施 漳州市盛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 布 Q/SWSW 0001S2022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中的感官要求和质量指标(可溶性固形物)根据产品特征及配料制定,污染物限量依据 GB 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制定,铅指标严于 GB 2762 的规定,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规定,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依据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制定,食品添加剂依据 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制定。本文件由漳州市盛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文件由漳州市盛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草。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辛辰。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WSW 0001S2022 1 胶原蛋白肽草本饮品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胶原蛋白肽草本饮品的技术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本文件适用于以鱼胶原蛋白肽、骨胶原蛋白肽为主要原料,添加饮用水,添加桑椹浓缩汁、黑枸杞浓缩汁、红枣浓缩汁、蓝莓浓缩汁、蜂蜜、薏苡仁、肉豆蔻、玉竹、麦芽糖、乳酸菌、维生素C中的一种或多种,经选料、原料处理、调配、杀菌、灌装、包装工艺制成的胶原蛋白肽草本饮品。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4789.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5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4789.21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冷冻饮品、饮料检验 GB 478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商业无菌检验 GB 500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10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12143 饮料通用分析方法 GB 1269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生产卫生规范 GB 1475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C(抗坏血酸)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149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 GB 1732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GB/T 20883 麦芽糖 GB/T 22729 海洋鱼低聚肽粉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WSW 0001S2022 2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31121 果蔬汁类及其饮料 GB 3164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胶原蛋白肽 QB/T 4575 食品加工用乳酸菌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3.1.1 饮用水:应符合 GB 5749 的规定。3.1.2 鱼胶原蛋白肽、骨胶原蛋白肽:应符合 GB 31645 的规定。3.1.3 桑椹浓缩汁、黑枸杞浓缩汁、红枣浓缩汁、蓝莓浓缩汁:应符合 GB 17325 或 GB/T 31121 的规定。3.1.4 蜂蜜:应符合 GB 14963 的规定。3.1.5 薏苡仁、肉豆蔻、玉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 年版)及 GB 2762、GB 2763 的规定。3.1.6 麦芽糖:应符合 GB/T 20883 的规定。3.1.7 乳酸菌:应符合 QB/T 4575 的规定。3.1.8 维生素 C:应符合 GB 14754 的规定。3.2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 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色泽 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呈该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臭 状态 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物,状态均匀 3.3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WSW 0001S2022 3 表 2 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铅(以 pb 计),mg/L 0.02 可溶性固形物(20折光计法)/(%)10 浓缩汁含量,%10 低聚肽,g/100g 2 蛋白质,g/100g 2 3.4 真菌毒素限量和农药残留限量 3.4.1 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 GB 2761 的规定。3.4.2 农药残留限量应符合 GB 2763 的规定。3.5 微生物指标 3.5.1 罐头工艺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商业无菌的要求。3.5.2 非罐头工艺生产的产品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微生物指标 项目 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 菌落总数,CFU/mL 5 2 102 104 大肠菌群,CFU/mL 5 2 1 10 霉菌,CFU/mL 20 酵母,CFU/mL 20 沙门氏菌,CFU/25mL 5 0 0-注:n 为同一批次产品应采集的样品件数;c最大可允许超出m值的样品数;m为致病菌指标可接受水平的限量值;M为致病菌指标的最高安全限量值。a 样品的采集及处理按GB 4789.1 和GB/T 4789.21执行。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3.7 食品添加剂 3.7.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3.7.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 GB 2760 的规定。3.7.2.1 抗坏血酸(维生素 C)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4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 GB 12695、GB 14881 的规定。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WSW 0001S2022 4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按 GB 710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 理化检验 5.2.1 铅:按 GB 5009.12 规定的方法检验。5.2.2 可溶性固形物:按 GB/T 12143 规定的方法检验。5.2.3 浓缩汁含量:按 GB/T 31121 规定的方法检验。5.2.4 低聚肽:按 GB/T 22729 规定的方法检验。5.2.5 蛋白质:按 GB 5009.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 微生物检验 5.3.1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 GB 4789.1 和 GB/T 4789.21 执行。5.3.2 菌落总数:按 GB 4789.2 规定的方法检验。5.3.3 大肠菌群:按 GB 4789.3 规定的方法检验。5.3.4 霉菌、酵母:按 GB 4789.15 规定的方法检验。5.3.5 沙门氏菌:按 GB 4789.4 规定的方法检验。5.3.6 商业无菌:按 GB 4789.26 规定的方法检验。5.4 净含量 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6 检验规则 6.1 组批 以同一次投料、同一品种、同一生产班次、包装完好的产品为一批次。6.2 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必须按本文件规定的方法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厂。6.3 抽样 从同一组批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取样品不少于 12 个小包装。样品分成 2 份,1 份检验,1份备查。6.4 产品检验 6.4.1 出厂检验项目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WSW 0001S2022 5 6.4.1.1 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净含量、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商业无菌。6.4.1.2 非经商业无菌生产的产品:净含量、感官要求、可溶性固形物、菌落总数、大肠菌群。6.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文件所规定的全部项目,一般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主要原料来源、关键工艺或设备有明显改变时;c)连续停产三个月以上又恢复生产时;d)产品质量出现明显波动时;e)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提出要求时。6.5 判定规则 6.5.1 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文件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6.5.2 如果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6.5.3 检验结果中,除微生物指标外,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符合本文件时,可从同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合格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结果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标签 7.1.1 销售包装上应有食品标签。食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GB 28050 和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 123 号令的规定。7.1.2 在包装箱外应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厂家、厂址、生产日期,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7.2 包装 产品包装应采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封口应严密、牢固、无破损。7.3 运输 运输工具须清洁、卫生,并有防雨、防晒设施,不得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混运。搬运时应轻拿、轻装、轻卸。7.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清洁、卫生的仓库内,严禁与有害、有毒、有异味物品一起贮存。8 保质期 在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包装、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且包装完好,产品的保质期为24个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Q/SWSW 0001S2022 6 _ 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福建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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