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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772-2018 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平台运行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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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T 772-2018 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平台运行规范 772 2018 危险 化学品 在线 监测 平台 运行 规范
ICS 35.240.50 M 19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 7722018 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平台运行规范 Operation standard for online monitoring platform of hazardous chemicals 2018-03-16 发布 2018-04-16 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 布 DB12/T 772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中心、天津市安全生产技术研究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中奇、高军、庞梦霞、赵元魁、马俊杰、杨涛、李鹏、蔡宏斌、庞加磊、王立君。DB12/T 7722018 1 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平台运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平台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信息管理要求、视频管理要求、报警处置要求、在线点名要求和联网生产经营单位核销管理。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平台的联网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 AQ 3035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通用技术规范 AQ 3036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罐区现场安全监控装备设置规范 DB12/537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平台 online monitoring platform of hazardous chemicals 联网生产经营单位的监测监控数据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在线监测系统对接的平台。3.2 联网单位 unit of network 与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平台联网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3.3 危险源 hazard point 可能导致人身伤害和(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GB/T 28001-2011,定义 3.6 3.4 在线点名 on-line roll call 联网单位利用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平台对人员值守、系统运行、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逐级核实和检查。4 基本要求 DB12/T 7722018 2 4.1 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平台运行管理应包括信息管理、视频管理、报警处置管理、在线点名管理和联网生产经营单位核销管理。4.2 联网单位应明确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平台运行管理部门。4.3 联网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平台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应急值守制度、点名制度、视频巡查(检查)制度,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还应建立核销制度。4.4 联网单位应保障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平台设备、设施、系统运行良好,保证不间断供电。4.5 联网单位应保障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平台系统运行时间准确无误,监控部位名称统一规范。5 信息管理要求 5.1 联网生产经营单位信息上报 5.1.1 信息上报原则 坚持及时、准确、规范、全面报送信息的原则,确保信息上报的时效性、真实性、合规性以及完整性。5.1.2 信息上报要求 5.1.2.1 联网生产经营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信息、安全生产日报表、值班情况等相关信息,上报至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平台。5.1.2.2 安全生产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a)基础信息,内容应包括联网生产经营单位的单位名称、行业类别、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经纬度、安全机构设置情况等,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还应填写证书编号。b)危险化学品信息,内容应包括危险化学品品名、CAS 号、UN 号、登记号等。c)监控对象信息,内容应包括对应监管的危险源名称、监控对象的名称、监控对象的类型、监控设备编号等。d)平面图,内容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出入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建筑物(主要生产厂房、仓库、罐区和相关建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或危险部位、主要消防通道、监控视频点位、室外消火栓等。e)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内容应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级别、与周边重点防护目标最近距离情况、危险化学品信息等。5.1.2.3 安全生产日报表内容应填写完整准确,按规定上报,并保证上报内容规范、清晰可辨识。5.1.2.4 联网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日上报值班情况。5.2 信息核实 5.2.1 安全生产信息核实 5.2.1.1 联网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上报的安全生产信息的真实性负责。5.2.1.2 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辖区联网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信息进行核实,保证信息准确有效,发现安全生产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及时联系联网生产经营单位修改完善后上报。5.2.2 重大危险源信息核实 DB12/T 7722018 3 5.2.2.1 联网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上报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的真实性负责。5.2.2.2 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辖区联网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进行核实。5.2.2.3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联网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进行抽查。5.2.3 安全生产日报表信息核实 5.2.3.1 联网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上报安全生产日报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5.2.3.2 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督促辖区联网生产经营单位每日按时上报安全生产日报表,并对上报内容进行核实,发现上报内容不清晰、不规范、不准确的,应及时联系联网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修改并重新上报。5.2.3.3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统计每日上报情况,并对联网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安全生产日报表进行抽查,对填报的信息或扫描的照片不完整、不准确、不清晰的,督促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联系生产经营单位修改完善并及时补报。5.2.4 值班情况记录核实 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每日对辖区联网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值班情况记录进行核实。6 视频管理要求 6.1 联网生产经营单位视频监控装置设置要求 6.1.1 安装的监控摄像机应保证 200 万及以上像素,且具有夜视功能;室外摄像机还应具有透雾功能;监控值班室的摄像机宜具备人体识别功能,画面中无人超过设定时间,产生报警信息。6.1.2 应根据自身涉及危险化学品属性、数量、分布情况设置摄像机,视频监控部位图像应至少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全景、危险化学品货物出入口、值班监控室、危险源,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包括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点位。6.1.3 安装摄像机应符合 DB12/537 的要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视频监控装置应符合 AQ 3035 的要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罐区的视频监控装备的设置还应符合 AQ 3036 的相关要求。6.1.4 摄像机安装应减少或避免图像出现逆光,且摄像机工作时监视范围内的平均照度应不小于200Lx。6.1.5 摄像机在室外安装位置离地高度不宜小于 3.5 米,室内安装位置离地高度不宜小于 2.5 米。6.1.6 应采用硬盘录像机进行 24 小时图像记录,记录应保存 30 天以上,报警的相关视频和监测数据保存 1 年以上,报警处置信息应长期保存,所有数据须附带时间信息,须与服务器时间自动同步。6.1.7 爆炸危险环境及腐蚀环境现场设置的视频监控装备应符合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6.1.8 视频监控装备应配备备用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6.2 视频巡视要求 6.2.1 联网生产经营单位应设值守人员每日进行 24 小时视频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视频巡视时发现的问题,联网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DB12/T 7722018 4 6.2.2 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设值守人员每日对辖区联网生产经营单位的视频监控进行 24 小时全面巡视,记录视频监控运行状况,对于市级值守人员发现的问题和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联网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反馈,督促处理,将处理结果进行记录,并做好交接班记录,确保本区各联网单位视频信号接入清晰有效。6.2.3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设值守人员每日对联网生产经营单位的视频监控进行重点抽查,督促联网生产经营单位视频信号接入清晰有效。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反馈,督促核实处理,并做好交接班记录。6.3 视频维护要求 6.3.1 联网生产经营单位应保证视频监控系统完好,定期对视频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有检查维护记录,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6.3.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视频巡视或重点抽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视频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及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维修调试,并做好记录。7 报警处置要求 7.1 当联网生产经营单位值守人员收到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平台的报警信号后,应立即进行现场核实。属于非安全生产类事故的,应及时上报处置信息;确认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立即按下平台手动报警按钮,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上报处置信息。7.2 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平台的报警信号后,值守人员应立即查看信息,向发出报警的联网生产经营单位核实情况并发出督办指令。属于非安全生产类事故的,应及时回复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督办信息;确认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根据事故级别进行应急响应并回复督办信息。7.3 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收到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平台的报警信号后,值守人员应立即查看信息,向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实情况并发出督办指令。属于非安全生产类事故的,确认后消除报警;确认属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根据事故级别进行应急响应,处置完成后消除报警。8 在线点名要求 8.1 人员在岗管理情况 8.1.1 联网生产经营单位应保证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平台 24 小时有专人值守,值守人员应掌握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平台性能,熟练操作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平台系统。8.1.2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保证 24 小时至少 2 名以上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进行值守,值守人员应做好系统调试、值守日报、报警处置、在线点名等工作。8.2 在线点名巡查与应答 8.2.1 市级值守人员应每日对区级值守人员进行在线点名巡查;区级值守人员应每日对市级值守人员的在线点名进行应答,对辖区联网生产经营单位的值守人员进行在线点名巡查;联网生产经营单位的值守人员应能够及时应答区级值守人员的在线点名。8.2.2 联网单位值守人员在线点名巡查或应答前应确保平台网络畅通、通讯设备正常、汇报内容真实。8.2.3 联网单位值守人员在线点名巡查或应答时应语言清晰、简练、准确。DB12/T 7722018 5 9 联网生产经营单位核销管理 9.1 核销原则 联网生产经营单位的核销应遵循属地审核、痕迹管理、协同配合的原则。9.2 适用范围 以下联网生产经营单位应申请危险化学品在线监测平台核销:a)许可证已注销的生产经营单位;b)已注销重大危险源备案的非危化生产经营单位;c)因信息涉密等特殊原因需核销的生产经营单位。9.3 核销审核程序 9.3.1 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递交核销申请的联网生产经营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a)应对联网生产经营单位递交的核销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情况进行现场审核。b)应在审核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向生产经营单位告知审核结果,同时向上报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9.3.2 联网生产经营单位在接到核销告知前,应按照正常程序联网并上报日报表;被准许核销的联网生产经营单位,自接到准许核销的告知之日起,不再上报日报表及其他信息。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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