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07.100C5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5193.4-2003代替GB15193.4-1994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Salmonellatyphimurium/mammalsmicrosomalenzymetest(Amestest)2003-09-24发布2004-05-01实施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GB15193.4-2003月g吕本标准全文强制。本标准代替GB15193.4-1994((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本标准与GB15193.4-1994相比主要修改如下:a)在“范围”中增加了受试物的具体内容: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所涉及的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因素,检验对象包括食品添加剂(含营养强化剂)、食品新资源及其成分、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食品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工业用微生物等;增加本标准的不适用范围;b>增加对照组的设置;c)在“培养基制备及试剂的配制”中:将-1.5%琼脂培养基的配制方法中将“加蒸馏水400ml,”改为“加蒸馏水至400mL";—0.5mmol/L组氨酸一生物素溶液(诱变试验用)配制方法中的L-组氨酸加人量由"17.4mg',改为“19.5mg";—顶层培养基制备方法中每100mL顶层琼脂中“加10mL10.5mol/L',改为“加10mL0.5mmol/1_";—将L-组氨酸溶液和0.5mol/LD-生物素溶液(鉴定菌株用)中的“0.5mol/L',改为"0.5mmol/L",其后面内容中的“0.5mol/L生物素”的浓度均改为“0.5mmol/L".d)将原标准,"7受试物剂量、溶剂和特殊处理”标题改为“试验设计及受试物的特殊处理”,并增加对照组设置内容;e)删除“Ames试验报告”的内容。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15193.4-1994同时废止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北京医科大学、浙江医科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戴寅、丁兰、金钟初、郭世萍。本标准于1994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GB15193.4-2003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范围本标准规定了Ame,试验的基本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评价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所涉及的可能对健康造成危害的化学、生物和物理因素的致突变作用,检验对象包括食品添加剂(含营养强化剂)、食品新资源及其成分、新资源食品、辐照食品、食品容器与包装材料、食品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食品工业用微生物等。本标准不适用于具有杀菌和/或抑菌作用的受试物,不适用于具有妨碍哺乳动物细胞复制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