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犌犅15193.2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8天经口毒性试验(报批稿)20141201发布201505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犌犅15193.22—2014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8天经口毒性试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动物28天经口毒性试验的基本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评价受试物的短期毒性作用。2术语和定义2.1重复剂量28天经口毒性实验动物连续28天经口接触受试物后引起的健康损害效应。2.2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通过动物试验,以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检测指标未观察到任何与受试物有关的毒性作用的最大剂量。2.3最小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在规定的条件下,受试物引起实验动物组织形态、功能、生长发育等有害效应的最小作用剂量。2.4靶器官实验动物出现由受试物引起明显毒性作用的器官。2.5卫星组在毒性研究设计和实施中外加的动物组,其处理和饲养条件与主要研究的动物相似,用于试验中期或试验结束恢复期观察和检测,也可用于不包括在主要研究内的其他指标及参数的观察和检测。3试验目的和原理确定在28天内经口连续接触受试物后引起的毒性效应,了解受试物剂量反应关系和毒作用靶器官,确定28天经口最小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LOAEL)和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NOAEL),初步评价受试物经口的安全性,并为下一步较长期毒性和慢性毒性试验剂量、观察指标、毒性终点的选择提供依据。4仪器和试剂4.1仪器/器械实验室常用解剖器械、电子天平、生物显微镜、检眼镜、生化分析仪、血球分析仪、凝血分析仪、尿液分析仪、离心机、石蜡切片机等。犌犅15193.22—201424.2试剂甲醛、二甲苯、乙醇、苏木素、伊红、石蜡、血球分析仪稀释剂、生化分析试剂、凝血分析试剂、尿液分析试剂等。5试验方法5.1受试物受试物应使用原始样品,若不能使用原始样品,应按照受试物处理原则对受试物进行适当处理。将受试物掺入饲料、饮用水或灌胃给予。5.2实验动物5.2.1动物选择实验动物的选择应符合GB14922.1和GB14922.2的有关规定。选择已有资料证明对受试物敏感的物种和品系,一般啮齿类动物首选大鼠,非啮齿类动物首选犬(通常选用Beagle犬)。大鼠周龄推荐不超过6周,体重50g~100g。试验开始时每个性别动物体重的差异不应超过平均体重的±20%。每组动物数不少于20只,雌雄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