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卷第2期2023年4月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BeijingUniversityofPostsandTelecommunications(SocialSciencesEdition)Vol.25,No.2Apr.2023收稿日期:2022-09-18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18YJC820040);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FJ2020B016)作者简介:李秀文(1980—),女,福建长乐人,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DOI:10.19722/j.cnki.1008-7729.2022.0110日本双重代表诉讼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兼评《公司法(修订草案)》第188条之规定李秀文,林彦(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16)摘要:在母子公司中,当子公司发生违法行为而母、子公司均怠于提起诉讼时,母公司股东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最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88条规定,允许全资母子公司中的母公司股东通过追究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法行为责任以实现损害救济,但该条文内容过于笼统和狭隘。在今后的立法中还需对双重代表诉讼制度中母子公司的判断标准、母公司股东的资格要件、被告范围的确立、前置程序的设置、滥用诉讼的防范以及诉讼费用的改革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关键词:母子公司;双重代表诉讼;股东权利;董事责任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729(2023)02-0023-08一、引言公司集团化经营已然成为趋势,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设立子公司以扩大经营规模。毋庸置疑,设立子公司具有分散经营风险,享受新建企业各项优惠政策,提升企业集团形象,提高经营效率等优势。然而,由于子公司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当子公司发生违法行为时,应当由母公司以股东的身份追究子公司董事的责任,母公司股东无法穿越母公司这一主体直接行使诉权,这将造成母公司股东权利被稀释之弊端。在实践中,母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控制着子公司的管理层,在控股股东指使子公司管理层实施违法行为时,子公司自然不会提起诉讼,母公司亦不会主动追究责任。在母子公司集体不作为的情况下,将造成公司集团利益受损,进而间接导致母公司的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不承认股东穿越行使权利,母公司股东无法对侵害子公司利益的不法行为提出诉讼。若引入双重代表诉讼制度,母公司股东则可以穿越母公司直接对上述不法行为提出诉讼,有利于恢复子公司利益,达到母公司的中小股东维护自身权利的目的。然而,假如股东滥用诉权,会使公司陷入累诉的漩涡,从而降低公司的效率和声誉。因此,国外虽然在立法上确立了双重代表诉讼制度,但在制度设计上对股东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