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税背后的利益博弈:假合同引发二手房悔约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约定剩余的XX00元购房款,被告应于XX年3月5日交付完毕,至本案受理之日,被告尚未支付给原告,故被告构成违约,违约金的计付时间为XX年3月6日起至该购房款交付完时止。被告主张违约金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适当减少。被告主张原告未按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向其交付四个车位,构成先期违约,其不支付XX00元购房款的行为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的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须以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为条件,债务履行的先后顺序由法律规定或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本案中,双方的债务履行并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故被告的主张理由缺乏,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关于原告未按约定数额办理按揭款、延期交房、延期办理产权证等行为构成违约的主张,被告可另案起诉,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五)二审情况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予以确认。上诉人及被上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补充协议(二)中已明确约定上诉人拖欠被上诉人XX00元购房款应于XX年3月5日前付完。但至一审受理之日,上诉人尚未支付给被上诉人XX00元购房款,故上诉人构成违约,上诉人除支付购房款外还应承当支付违约金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确定由上诉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并无不当。对上诉人上诉主张被上诉人未按协议约定交付4个停车位,已构成违约,该4个停车位折合XX00元用以折抵拖欠被上诉人的XX00元购房款问题,因上诉人未能提供被上诉人承诺该4个停车位可以折合XX00元,在被上诉人未能交付车位时可由上诉人不付购房余款XX00元的证据,二审法院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予采信。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原告未按约定数额办理按揭款、延期交房、延期办理产权证等行为构成违约的主张,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在一审中不予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可另案起诉,二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故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六)解说在实践中,合同各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各自均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形,合同各方当事人均以对方违约行为作为己方违约的抗辩理由,如何区分双方责任,应从以下方面着:首先,双方的违约行为是否具有关联性,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