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位授予司法审查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适用———以赵某文诉济南大学不予授予学位案为切入点魏海深(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摘要:我国虽然采用国家学位授予制度,但高校可以制定具体的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并将其作为是否授予学位决定的依据。高校制定的学位授予标准分为学术性标准和非学术性标准,学术性学位标准要符合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和比例原则,高校自主制定的非学术性学位标准要符合国家学位法律保留原则和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法院适用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审查高校学位授予决定时,一方面要尊重高校的学术自治权,另一方面也要规制高校滥用学术自治权的行为。为避免此类案件“同案不同判”,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指导案例对相关裁判规则予以明确阐释。关键词:学位授予;学位标准;不当联结;司法审查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23)04-0021-08一、问题的提出在赵某文诉济南大学不予授予学位案(以下简称“赵某文案”)中,二审法院基于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维持了一审法院作出要求济南大学向原告颁发学位证书的判决,对高校学位授予司法审查实践作出了新的探索①。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禁止不当联结原则的司法适用;二是法院责令高校在规定时限内履行颁发学位证书职责的正当性。在法治实践中,我国教育行政诉讼发展至今,关涉学位授予的教育行政诉讼案件逐年增加,司法介入的程度也越来越深。其中,先是将高校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具有行政主体身份,也明确了对高校校规校纪的合法性审查标准;后来确立了对高校授予学位行为司法审查的合法性原则,同时也确立了司法审查学位授予的学术尊让原则;随着教育行政诉讼的发展,许多案件表面上涉及的是拒绝颁发“两证”决定的合法性问题,而实际上则是对高校“校规”的合法性诘问,尤其是“校规”中“非学术标准”能否作为学位授予的条件[1],即“非学术标准”是否属于学位授予行政行为中的“不当联结”。由此来看,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当下中国司法实务界、高校及教育行政主管机关亟待破解的现实问题。为此,本文围绕非学术标准与学位授予是否构成不当联结进行探讨,以便为破解这一现实问题提供一孔之见。12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4期(总第198期)∗∗①∗收稿日期:2023-04-04基金项目:本文是2021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高等教育行政诉讼裁判规则研究”(项目编号:21BF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