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研究》2023年第2期美国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建构制度性特权①谢琼〔内容提要〕美国至今没有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但是公约却是美国海洋话语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美国推动并在很大程度上主导了公约多部分内容的谈判和文本的起草工作。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谈判与起草充分体现了这一点。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前,美国对新海洋法公约的争端解决制度就有明确的政策目标,包括争端解决机制的总体设计、框架结构等完整方案。在谈判、起草新海洋法公约过程中,美国代表团以其本国利益为导向,坚持自己的主张,必要时做出适当妥协。美国利益深嵌于公约的相关条款规定之中,演化为美国在公约中的制度性特权。无论美国是否加入公约,它都可以以不同的方式享有这些制度性特权。这与当今国际格局及国际社会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关键词:美国外交国际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规则制定争端解决机制制度性特权引言在中国面临的各种风险挑战中,来自美国的海上压力是一个显性存在。美国迄①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制度的完善与中国的政策选项研究”(项目编号17CGJ017)的阶段性成果。感谢《美国研究》编辑部和匿名审稿专家的修改建议,文责自负。今仍未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海洋法公约》或“公约”),有着复杂的政治考虑。但有一点可以确定,《海洋法公约》对美国不利不是其没有加入的理由。相反,甚至可以说美国是“公约”最大获利方。美国利益已经内嵌于《海洋法公约》,美国通过不同的方式可以享有这些内嵌于公约的制度性特权。事实上,积极推动并主导或试图主导国际条约的谈判和起草是美国将自身利益嵌入国际法规则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它不断将既有霸权或特权转化为持续的制度性权力的一种重要方式。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通过的《海洋法公约》相当程度上也是这种“美国行为模式”的产物。联合国先后于1958年、1960年和1973-1982年主持召开了三次海洋法会议,最终由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82年通过了《海洋法公约》①。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召开都与美国的倡议和推动有很大关系,会议过程也有着美国主导或试图主导的浓厚色彩。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广大中小国家反对海洋霸权主义,维护本国海洋权益,要求改变旧的海洋法制度,制定新的海洋法公约是会议的主要潮流”。②但是,美国代表团积极且强势参与了新海洋法公约草案每一部分的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