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法责任追究实施细那么所指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是指依照本实施细那么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之规定有权追究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县、乡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文是小编收集的责任追究实施细那么全文,仅供参考!北京责任追究实施细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财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促进依法理财,保障和监督财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财政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方法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财政行政执法,是指市财政机关(以下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财政行政职权,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性文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第三条本方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成心或者过失,滥用职权、超越职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性文件的行为。第四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第五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方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处分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那么。第七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核、批复或者调整市级财政收支预算和市级部门预算的;(二)违反规定审核、拨付财政经费、资金的;违反规定向区县财政部门或区县其他部门下达财政预算资金的;(三)违反规定办理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的;(四)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擅自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符合受理、许可条件不予受理、许可的,或者不符合受理、许可条件予以受理、许可的,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等违法行为的;违反行政许可法关于公示、收费、期限、听证等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五)违反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六)违反规定办理减、免、退税的;(七)违反规定收费、征收基金的;(八)违反规定参与和干预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九)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