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2页请愿权理论和制度比较研究2022年2月13日15:54杜钢建请愿权没有制度保障,是中国大陆现行宪法的众多缺点之一这一缺点在1999年3月进行的修宪中仍没有涉及。在中国大陆,民众的请愿意识已明显增强。1999年4月flg弟子为要求XX省公安局释放flg成员,在北京请愿,就是典型的一例。请愿活动秩序井然,要求坚决,令政府上下大为震惊。因此,如何在制度上保障请愿权,已成为刻不容缓的课题。无论在西方还是东方请愿权都是一项古老的权利。在不同时代和不同社会制度下,请愿权的内容和范围有较大的区别。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开展,请愿权的内容和范围不断得到丰富和扩大。请愿权在根本人权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请愿权既是一项表现自由权,又是一项参与治平权。每一个人在法律共同体中都有权利向有关机构表达自己的愿望;对于共同体事物和有关事项,享有要求有关机构受理和答复请愿的权利。在近现代社会,请愿权是国民行使和实现国民主权的一个重要方式。请愿权还是一项重要的和平抵抗权。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和平抵抗运动主要表现为请愿运动。加强请愿权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对于未来中国的开展有着重要意义。一、请愿权的性质和意义正确认识请愿权与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等自由权利的关系,有助于充分理解请愿自由权的特殊意义和特定价值。阻碍请愿自由权意识开展的思想原因之一是现代社会许多人认为「请愿」属于具有封建色彩的观念。既然公民在现代社会已享有言论、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罢工等自由民主权利,就没有必要强调请愿自由。国民既然是主权的拥有者,就无需降格向国家机关「请愿」。此种观点实际上产生于对请愿自由权概念的误解。在封建国家,,臣民固然需要享有请愿权。在现代民主社会,国民同样需要享有向国家机关请愿的权利。在任何一个组织化社会中,无论其民主化程度多高,全体成员不第2页共22页可能参与每一项共同体事物的处理。管理专职化趋向决定公共机关的存续及其与民意的距离。请愿权的行使有助于缩短公共权力与民意的距离,并有助于克服公共权力异化的趋恶现象。无论在古代,还是在近现代社会,请愿都是民众表达意愿的根本方式之一。请愿自由权在根本人权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是其它根本自由和权利所无法替代的。请愿权与诉愿权的共同之处在于均为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且均须具备书面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一,请愿的当事人在法律上通常无特定限制,国民对有关国家政策、人权保障和公共福利等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