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理论与实践2023年*本文系2021年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点课题“贵州中小学生校园欺凌的家校社协同治理研究”(课题编号:21GZ-ZD54)的研究成果。作者简介:罗超(1982-),男,湖南益阳人,华中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贵州师范学院教育发展研究中心教授,主要从事课程与教学论研究。校园欺凌是当前社会讨论和研究的热点话题,国家在政策层面上也多次颁布文件指示和指导其治理,同时呼吁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整治校园欺凌。但对校园欺凌的治理,还是要回到校园欺凌的本质问题上来,从学生欺凌背后反思欺凌双方的行为,防治校园欺凌的发生。而学校作为教育的主阵地,应该承担起校园欺凌治理的主要责任,发挥自身的育人优势,促成学生之间的和谐相处。本研究主要立足学校视角探讨校园欺凌的本质问题与治理措施。一、校园欺凌与社会交往关于校园欺凌,挪威学者丹·欧维斯(DanOlweus)在《学校中的攻击:欺凌者与替罪羊》(AggressionintheSchools:BulliesandWhippingBoys)一文中将“欺凌”定义为“一个人或多个人直接对另一个无抵抗力的人进行长期重复的有害行为”。“欧维斯作为研究校园欺凌问题的著名学者,其所提出的定义对于世界各国制定本国校园欺凌相关法案起着极其重要的指导意义。”〔1〕我国对校园欺凌的理解基本沿用这个说法。2016年颁布的《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将校园欺凌(school-bullying)定位为“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并造成伤害”〔2〕。“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3〕从人类社会行为关系来讲,马克思的论断提出人与人之间必然构成某种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是物质上的、精神上的交往联结。交往是一种关系性范畴,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从一般的意义上看,交往即从事实际活动的主体之间,在一定的目的引导下,以一定的中介物为媒体的相互往来与交换、相互作用与制约且彼此联系的活动”〔4〕。学生之间的社会关系便构成了他们之间的交往关系。他们之间的欺凌行为,虽然可能出现命令或迫害等行为,缺少了双方的往来,但仍然建立在人与人的物质或精神的交换关系上,只是在强势力量的压制下使得交往异化,其仍然是社会交往关系。说到底,校园欺凌本质上是校园内学生与学生之间不良的交往行为。二、交往无效:校园欺凌行为发生的真实缘由根据哈贝马斯的社会交往理论,交往行为的发生社会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