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023年第1期人民调解观察研究理论研究LILUNYANJIU论我国商事调解立法的必要性、立法路径及立法框架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要“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法治中国建设当以立法先行,涉外领域立法是涉外法治体系建设的根本基础,更是实现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统筹推进的关键前提。作为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之一,商事调解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和作用,也是国际公认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我国作为首批签约国于2019年8月签署了《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新加坡调解公约》),商事调解立法理应成为我国涉外领域立法中一项重要内容,该项立法也是我国建立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重要基础性工程。2020年9月,《新加坡调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中国商事调解立法”研究课题组①解公约》正式生效,该公约确立了国际商事调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法律执行力并推动了其国际流动性,极大提升了商事调解制度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的地位,促进了商事调解制度的全球发展。《新加坡调解公约》诞生后,世界各国纷纷通过立法或修法的方式完善相关商事调解法律制度,以提升国家的法治竞争力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中心的地位。在此背景下,作为《新加坡调解公约》首批签约国和传统上的调解大国,我国法学界应加强对商事调解立法的研究,为制定兼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化特点的《商事调解法》积极建言献策,从而推动我国尽早制定《商事调解法》并最终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这是当前我国完善民商事争议解决制度的一项重大课题。一、我国商事调解立法的必要性分析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事调解法》,现有的《人民调解法》又因商事调解与人民调解性质的根本不同无法规范商事调解活动,导致我国商事调解领域事实上的长期无法可依,这一状况严重制约了我国商事调解事业的发展,亟须通过制订《商事调解法》确立商事调解法律地位,明确制度规则,健全规范商事调解组织机构,以建立健全我国的商事调解法律制度,推动我国商事调解事业发展、提高我国商事调解组织的国际竞争力。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新的历史阶段,商事活动更为活跃,各类商事争端不断增多,商事①课题组负责人:刘敬东,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商会商事调解中心副主席。课题组成员:孙南翔,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科研处副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