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矿山安监局贵州局及贵州省应急管理厅、自然资源厅、能源局、司法厅、法院、检察院、公安厅8单位联合印发《贵州省矿山领域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矿山安全监管、矿产资源监管、矿山安全监察等各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的涉嫌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办法》列举涉嫌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的10个主要罪名,对日常行政执法中的案件移送、事故调查中的案件办理、证据的收集与使用、协作联动机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根据《办法》,各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要问题。省级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每年定期联合通报辖区有关涉嫌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批捕、起诉、裁判结果等方面信息,每年至少发布1次矿山领域安全生产犯罪案件典型案例。(周璟张安妮)日前,江西省宜春市应急管理局印发《关于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发证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等提出要求。《通知》强调,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要依法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立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独立部门,且不得与环保等其他部门合并设置,不得以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代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同时,要依法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再兼任或兼职其他工作,并应当由企业正式下文任命,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至少1名;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不足100人的,至少2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不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2%。要依法配备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通知》明确,今年4月前全市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要完成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单设,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陈洁)贵州省:出台矿山安全生产行刑衔接工作实施办法江西省宜春市:危化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应单独设置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