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平衡问题李晓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泄露、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频发,维护公共利益和保护个人信息之间的张力被放大。重大疫情防控中,收集、公布和使用相关个人信息既是疫情防控措施的重要组成局部,又是保护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必要手段,个人私权应当进行适当的让渡。从实践来看,公民个人信息的采集、处理有突破知情同意、最小够用原那么的现象,当前的立法保护存在碎片化的现状,建议从修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加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补充完善相关重大突发事件应对法中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等方面入手,构建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关键词:个人信息;信息自决;公共利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jki.16723198.2023.23.0442023年伊始作为全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威胁每一个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平安,考验着各国政府的决策治理能力和法治保障能力。中国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大数据技术和数据资源优势,以支付宝为代表的多个平台型企业积极承当社会责任,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进行疫情监测分析、患者行动轨迹追踪、密切接触者筛查、病毒源头追溯,运用二维码识别技术辅助各地政府予以交通出入管控、社区登记管理,药店、菜市场、商场、地铁公司等企业也通过二维码等采集统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极大提高了科学精准抗疫的覆盖面和效率性,大数据技术的优越性、公共性得以凸显。从人权保障的角度看,重大疫情防控分别涉及公民对疫情信息的知情权、疫情信息传递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获得医疗救治权、隔离期间获得最低生活水准的保障权、不受歧视的权利、言论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多项权利自由,都关涉公共利益与私人权益的平衡,所涉内容宏大复杂,本文仅试从个人信息保护角度管窥一二。1特殊时期侵犯个人信息案件频发依据我国2023年个人信息司法解释,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具有识别性、关联性和可处理性。个人信息涵盖关键敏感的个人信息、重要个人信息和普通个人信息,其中关键敏感的个人信息与隐私信息存在交叉。作为公民人格权的重要组成局部,个人信息兼具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双重属性。疫情防控过程中,泄露公民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