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全县局部木材生产方案管治暂行方案第一条为标准集体(个人)局部木材生产方案管理,增强方案分配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落实林木处置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凡我县林木所有者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方案,严格按方案采伐。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第三条方案分配的原那么。(一)严格限额采伐管理原那么;(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三)坚持根底设施建设、特殊困难优先的原那么;(四)坚持采伐申请备案的原那么。第四条木材生产方案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乡镇可采伐资源蓄积量进行分配。第五条未按规定完成上年度更新造林任务的,不予安排木材生产方案。第六条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以及低产林改造、四旁树采伐、散生木采伐等采伐方案由县林业局统筹安排。第七条主伐方案由县林业局预留20%作为特殊用途木材生产方案(指重点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和伐区正常超伐林木的采伐办证以及罚没材办证等),其余80%下到达各乡镇,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可将不超过下达方案的25%作为优先局部安排,其余局部木材生产方案必须通过抽签分配。第八条经核实,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以乡镇为单位编制年度集体(个人)局部木材生产方案优先安排伐区一览表,在乡镇、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报县林业局审查备案,由县林业局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木材生产方案。(一)乡村公路、水利水电等根底设施建设,因资金困难需出售集体林场以解决工程建设资金的;第2页共3页(二)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公益事业集资和大病医疗、子女上大学以及房屋因灾受损重建等费用需采伐林木的;(三)其他应当列入优先安排木材生产方案的情况。第九条申请优先安排木材生产方案程序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因乡村公路、水利水电等根底设施建设申请优先的,由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及工程主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报县林业局审查。同时提供工程建设批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二)因公益事业集资、大病医疗、子女上大学以及房屋因灾受损重建申请优先的,由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村、组签字盖章证明,乡镇林业站现场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林业局审查。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公益事业集资的必须提供个人(户)集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