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北京地区人身保险经营行为管理方法人身保险销售业务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人身保险销售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鼓励新兴渠道专业化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人身保险业务根本效劳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人身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直接或委托具有保险代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保险代理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销售业务,适用本方法。第三条本方法所指的销售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主动呼出或接受客户呼入,通过销售中心或委托保险代理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四条保险公司应设立销售中心或委托保险代理机构开展销售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销售业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个人不得随机拨打约访陌生客户,或者假借公司销售中心名义约访客户。第五条保险公司开展销售业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均到达充足;(二)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分的记录,不存在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三)对拟设立销售中心的可行性已进行充分论证,包括业务开展规划、销售系统建设规划等,并具备销售业务管理制度;(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筹建负责人;(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保险公司总公司和省级分公司可以向拟设地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监局〞)申请设立销售中心。销售中心是保险公司直接经营销售业务的专属机构。总公司申请设立的销售中心,可以在总公司经营区域内开展销售业务第2页共10页省级分公司申请设立的销售中心,可以在省级分公司经营区域内开展销售业务。第七条设立销售中心,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应包括机构名称、拟设立地、销售区域等;(二)偿付能力符合条件的说明;(三)销售中心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开展规划、销售系统建设规划、销售业务管控体系及主要制度等;(四)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五)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六)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的销售中心,名称至少应当包含“申请人名称〞和“销售中心〞两个要素。第九条保险公司销售中心负责人属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保险公司销售中心负责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