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采访报道与隐私权冲突的思考近年来,因新闻采访报道侵犯他人隐私权而引发诉讼的案例日益增多,由于我国的新闻法尚未出台,保护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也不尽完善,审判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往往意见分歧较大。众所周知,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和首要原那么,因此,越是真实的信息,就越符合新闻的要求,但是对于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采访越深入,报道越真实、越具体,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就越严重。隐私要“不为人知〞,而新闻要“广为人知〞,这就构成了二者的冲突。笔者认为,可以确定以下的一些根本原那么,作为解决处理新闻采访报道与隐私权冲突问题的依据,其中一些原那么还可以作为抗辩事由,当新闻采访或报道被诉侵权时,如果具有正当的抗辩事由并被法庭所确认,那么新闻媒体将被免除责任。(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原那么。在现实中,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法律应当准许将他人的个人信息和活动公之于众。对此,马克思曾经有过一段相关的论述:“报刊有责任揭示一般的情况,但是我们认为它不应该揭发个别的人;指出个别的人,只有在不这样做就不能防止社会的某种祸患,或者事情在整个政治生活中已经公开,因而揭发一词在德文中已完全失去原意的时候,才是必要的。〞在新闻采访和报道中,涉及他人隐私时,如果能够证明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作为抗辩事由。特别是对一些违反法律和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国外称之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进行采访报道时,就是因为这种采访和报道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因而在法律上得到保护。(2)公众关切与知情权原那么。公众关切又可以称作为“合理公众兴趣〞。而所谓知情权(therighttoknow),这一概念的含义最初是指民众享有了解政府以及官员的情报、1信息的权利,现在那么一般采用广义的理解,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的权利,不仅包括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的权利,还包括了解自己的事务以及合理正当感兴趣的他人事务的权利。新闻媒体的职责就是将社会已经发生的和正在发生的真实的事实,告知公众,以满足公众的合理兴趣和知情权。因此这一原那么的含义就是,如果新闻媒体报道的出发点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报道内容属于公众关切之内容,并且没有超出合理正当的范围,就不应当认为是侵权。美国有很多这样的判例,例如:某男青年因涉嫌偷窃而被警察逮捕,当地电视台摄下了被捕时的情况并播放,后来这个男青年被释放,警察局成认捕错了人,由此引发隐私权诉讼。但法庭驳回了原告,因为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