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透析器复用操作规范1.本规范是保证复用透析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2.本规范适用于依法批准的有明确标识的可重复使用的血液透析器。3.由具有相关血液透析医学知识的医师决定复用血液透析器,医疗单位对规范复用血液透析器负责。4.本规范可能未涵盖复用过程中所有可能遇到的不能预知的危险因素。5.本规范不涉及透析器首次使用的情况。6.需说明的问题:1)复用前应向患者或家属说明复用的意义及可能遇到的不可预知的危害,可选择是否复用并签署知情同意书。2)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及其他可能通过血液传播传染病的患者使用过的透析器不能复用。3)对复用过程中所使用的消毒剂过敏的患者使用过的透析器不能复用。7.复用记录:包括患者的姓名、性别、血液透析器型号、每次复用的日期和时间、复用次数、复用工作人员的签名或编号、血液透析器的功能和安全性测试结果。8.复用设备及用水要求:复用应使用反渗水。供复用的反渗水必须符合水质的生物学标准,有一定的压力和流速。定期检测复用反渗水的细菌和内毒素的污染程度。细菌水平不得超过200CFU/ml,干预值为50CFU/ml;内毒素含量不得超过2EU/ml,干预值为1EU/ml.细菌学检测每月一次,内毒素检测每3个月一次。9.复用间环境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通风排气设施,排水能力充足。10.已处理的血液透析器应在指定的区域内存放,应与待处理的透析器分开放置。11.个人防护:在复用过程中操作者应穿戴口罩、防护手套和防护衣应遵守感染控制预防标准。应设有紧急眼部冲洗水龙头。12.血液透析器复用只能用于同一患者,标签必须能够确认使用该透析器的患者,复用及透析后字迹应不受影响,血液透析器标签不应遮盖产品型号、批号、血液及透析液流向等相关信息。13.透析器标签应标有患者的姓名、使用次数、每次复用日期及时间。14.血液透析器复用必须按复用程序操作。15.废弃的血液透析器应毁形,并按医用废弃物处理规定处理。16.复用后外观检查:外部无血迹和其他污物;外壳、血液和透析器端口无裂隙;中空纤维表面未见发黑、凝血的纤维;透析器纤维两端无血凝块;血液和透析液的出入口加盖、无渗漏;标签正确、字迹清晰。17.复用次数:应根据血液透析器TVC、膜的完整性试验和外观检查来决定透析器可否复用,三项中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废弃该透析器。采用半自动复用程序低通量透析器复用次数不超过5次,高通量透析器复用不超过10次。采用全自动复用程序,低通量透析器复用次数不超过10次,高通量透析器复用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