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干部用人失误追究制度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纠正和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处分条例)、关于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以下简称处理规定)、组织人事干部行为假设干标准(以下简称假设干标准)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责任追究制度坚持的原那么及追究时限1、责任追究制度中追究的责任,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两个条例和干部推荐、考察工作责任制及有关干部工作的其他制度的行为。责任追究坚持“谁推荐谁负责、谁考察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原那么;2、责任追究时限为推荐之时到被推荐者提拔任职时间满两年。二、责任追究制度适用的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市直党政机关各部门、人大政协各委办、纪检委各室办、法检两院、乡镇、群众团体以及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三、责任追究的内容(一)、推荐责任追究。推荐责任追究分为组织推荐责任追究、领导干部及其他人员个人推荐责任追究和个人自荐责任追究。1、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没有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民意,推荐情况失真的,以及推荐的干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对主要领导给予批评教育;推荐情况严重失实的,视其情节,对主要领导和单位党组织给以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2、领导干部和群众个人向党组织推荐人选,必须认真填写领导干部推荐表,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所推荐人选在执行政策、思想表现、廉洁从政、工作作风、群众观念等方面有严重问题的,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明知推荐的人选有第2页共3页严重问题,仍坚持推荐,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给予纪律处分。3、个人自荐时隐瞒本人问题、虚报政绩的,给予批评教育;纠缠组织、跑官要官的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4、凡在推荐期间,隐瞒或歪曲民主推荐情况,违反规定搞非组织活动的给予主要责任者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二)考察责任追究。考察责任追究分为考察组织者责任追究、考察人员责任追究和被考察单位责任追究。1、考察组织者因考察方案不全面,没有提出严格要求和考察人员素质不高等因素导致工作质量不高或考察情况失实失真的,视其情节,予以处理。2、考察人员责任心不强,对群众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不予重视,未作了解或了解不清,导致考察失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