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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深圳市民政局内部审计暂行规定 6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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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深圳市民政局内部审计暂行规定 6页 2023 深圳市 民政局 内部 审计 暂行规定
深圳市民政局内部审计暂行规定(doc 6页)   深圳市民政局内部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审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独立监督和评价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   第四条 。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 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   第七条 依照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协会指导、培训,标准内部审计行为,并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 应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条 依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方法和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方法,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持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审计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还应具备审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有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应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计;   (二)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三)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审计;   (四)固定资产投资工程审计;   (五)受人事或组织部门委托,对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离任的领导人员,要坚持先审计后离任;(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评审;   (七)重大经营决策的可行性、合理性、效益性评审;   (八)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情况审计;   (九)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审计;   (十)专项资金及外汇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条 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那么、规定。   第十条 每年应当向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单位开展审计调查。   第十条 应当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核查。   第条 应当推广先进的审计技术与方法,积极探索信息化环境下新的审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标准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第四章 权限   第十条 依法对单位以下权限:   (一)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方案,预算和决算、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有关会议,负责召开内部审计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实物;   (五)检查与财务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发现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经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授权,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并负责对其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经授权,可在本范围内公告审计结果。   第二十条 经授权,可进行相应的处理、处分和表彰。  第五章 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本的具体情况,由组织制定年度审计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成立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并提前三日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人员按照预定的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小组应在二十日之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   应根据审计报告和书面意见拟定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送批准。   应当及时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对重要审计工程,应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送。   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提出应在三十日内做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   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复审未做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对经办的审计事项,应当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拒绝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那么、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那么     第十 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年月1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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