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放射源分类办法的公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关于放射源实行分类管理的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放射源分类办法》,现予发布。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主题词:环保辐射放射源分类公告放射源分类办法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制定本放射源分类办法。一、放射源分类原则参照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有关规定,按照放射源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放射源分为Ⅰ、Ⅱ、Ⅲ、Ⅳ、Ⅴ类,V类源的下限活度值为该种核素的豁免活度。(一)Ⅰ类放射源为极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分钟到1小时就可致人死亡;(二)Ⅱ类放射源为高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至几天可致人死亡;(三)Ⅲ类放射源为危险源。没有防护情况下,接触这类源几小时就可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接触几天至几周也可致人死亡;(四)Ⅳ类放射源为低危险源。基本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但对长时间、近距离接触这些放射源的人可能造成可恢复的临时性损伤;(五)Ⅴ类放射源为极低危险源。不会对人造成永久性损伤。二、放射源分类表(部分)I类源II类源III类源IV类源V类源核素名称(贝可)(贝可)(贝可)(贝可)(贝可)Am-241≥6×1013≥6×1011≥6×1010≥6×108≥1×104Am-241/Be≥6×1013≥6×1011≥6×1010≥6×108≥1×104Au-198≥2×1014≥2×1012≥2×1011≥2×109≥1×106Co-60≥3×1013≥3×1011≥3×1010≥3×108≥1×105Cr-51≥2×1015≥2×1013≥2×1012≥2×1010≥1×107Cs-134≥4×1013≥4×1011≥4×1010≥4×108≥1×104Cs-137≥1×1014≥1×1012≥1×1011≥1×109≥1×104注:1.Am-241用于固定式烟雾报警器时的豁免值为1×105贝可。2.核素份额不明的混合源,按其危险度最大的核素分类,其总活度视为该核素的活度。三、非密封源分类上述放射源分类原则对非密封源适用。非密封源工作场所按放射性核素日等效最大操作量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分级标准见《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18871-2002)。甲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Ⅰ类放射源。乙级和丙级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参照Ⅱ、Ⅲ类放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