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XX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XX省城市绿化条例〉罚款处分方法的决定【发布单位】801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0-04-21【生效日期】1990-07-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XX省城市绿化条例(1990年4月21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第一条为开展本市城市绿化事业,实施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第三条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局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加强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第四条第四条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任何人都应当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的行为。第五条第五条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绿化的主管机关,各区、县、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绿化管理部门主管本地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第六条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第2页共8页奖励。第二章城市绿化建设第七条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组织编制城市绿化专业规划和分期实施方案。第八条第八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合理布局,市区绿化与XX县区绿化相联结,城市绿化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形成完整的体系。第九条第九条街道绿化应当注重遮荫滞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河湖岸边应当进行绿化,重点地段应当按照城市规划逐步建成河滨、湖滨公园。第十条第十条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开展垂直绿化。第十一条第十一条XX县区开放和旧区改建都应当把绿化建设作为重要内容。XX县区城镇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的建设,应当适XX县区绿化开展的需要,逐步实现城市绿化苗木自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各项建设工程,应当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并按居住人口人均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居住小区按人均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公共绿地。(二)地处三环路以外的医院不低于45%;疗养院所不低于50%。(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人等单位,不低于40%,并按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