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XX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方法XX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湘劳社政字[2023]22号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XX省实施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暂行方法。第二条招用农民工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暂行方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可以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本暂行方法所称农民工是指有农业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第三条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时,原那么上按注册地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注册地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到生产经营地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招录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核定以及变更手续,并按照统筹地区确定的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照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本人的工资确定,其中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超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第四条外埠注册的在我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期间不再重复缴纳工伤保险费。但要及时将参保情况向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农民工,在注册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注册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外埠注册的在我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在本省参第2页共4页保的,其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按照管辖规定向本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按照参保地的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六条外埠注册的在我省进行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既未在注册地又未按规定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单位招录的农民工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由本省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由生产经营地所在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认定为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XX省实施方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七条在本省从业的农民工,经本省劳动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