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费征收方案XX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法第一条根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取消现行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有偿效劳收费工程,统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三条2023年12月31日前居民每月每户收7元,202223年1月1日起居民每月每户收9元。第四条2023年12月31日前暂住居民每月每人收2.2元,202223年1月1日起暂住居民每月每人收2.5元。在我市市区内租屋居住的暂住居民,从入住的当月计收。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按在职人员计收,每月每人收2.5元,由单位支付。其中,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不含自办工厂、商店、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产业产生的垃圾)、部队按垃圾量每吨29.5元计收。第六条餐饮、娱乐业、商场每日产生的垃圾量按桶(箩)计收,每桶(箩)收3.5元,一桶(箩)的标准量为25公斤,缺乏半桶(箩)(13公斤)的减半收费,半桶(箩)以上按一桶(箩)计收。第七条市场摊点(含流动摊点)按经营天数计算,每天收1元。市场内的摊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后,委托市场开发主体统一代收后集中交纳。第八条美容美发店、百货门市部经营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含30平方米),每月每户收25元;经营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以每超过10平方米为一个计费单位,每单位加收3元。第九条旅宿业按床位计算,每月每床位收2元。第十条生产加工企业按垃圾量计算,每吨收70元,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企业双方协商签订合同,按合同商定的垃圾量按月计收。第十一条市区内的经营性客运交通运输工具(如客运船舶、汽车、飞机等)按座位数计算,每月每座收1元,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后,委托所属的客运运输企业统一代收后集中交纳。第十二条建筑垃圾(渣土)运到垃圾处理场处理的,每吨收16元。第十三条其他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每人每月收2.5元,由单位支付。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必须使用环卫专用车辆运输,未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运生活垃圾到垃圾处理场。第十五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可委托市自来水公司或其他单位以代扣代缴方式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委托代收单位,允许从其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2%的手续费。第十六条有独立水表的居民住户,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的水费中代扣代缴垃圾处理费;共用水表的居民住户,由社区居委会协助,经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核定户数后,由市自来水公司在收取的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