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芳村区特大平安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特大平安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确保平安特大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灾害,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预案。本预案为区人民政府领导芳村区范围内特大事故应急工作的根本程序和组织原那么。第二条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以下特大平安事故适用本预案:(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平安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平安事故;(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平安事故;(六)其它特大平安事故。第三条特大平安事故的具体标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本预案重点放在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建筑工程、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急性中毒事故。其它事故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及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实施抢险救灾工作。第五条本预案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签署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六条各街道办事处及区属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平安监督管理,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事故发生和特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妥善处理负责。第七条特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特大事故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实行政府领导,统一组织和分部门牵头负责的原那么。由区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平安生产的副区长和主管公安、城建、卫生、交通、能源、财政的副区长及发生事故单位的主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公安分局局长、经贸局局长、区交警大队队长、区消防中队大队长、区建设和市政局局长、区卫生局局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芳村分局局长、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和区平安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安委办主任、区公安分局副局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有有关部门和人员组成,并设五个工作小组。(一)警戒保卫小组,由公安部门负责。(二)抢险救灾小组,按事故单位行业类型,分别由以下部门(抢险救灾责任单位)负责:1、道路交通、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等事故由区公安分局负责,区消防中队、区交警大队配合;2、水上交通事故由区交通管理总站、广州市海事局西河监督站共同负责;3、企业生产事故由区经贸局(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4、建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