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税收行政复议案引发的思考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把经营过程和会计核算过程中因失误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不仅是企业领导人和财会人员应认真思考的问题,也是作为企业会计参谋的注册会计师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笔者近期参加了一起对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税收行政复议案件,对本人深有启发。a公司为一大型商业零售企业,其经营范围除包括自营家电百货、农用生产资料外,还出租局部场地和柜台给其他企业销售商品,此外还受托代销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的服装、鞋帽等商品。在进行1999年税收检查中,a公司就受托代销商品事项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并进行了税收行政复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a公司对其代销的商品按委托方是否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其分为两类:委托方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签订联营合同;委托方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签订代销合同。对签订联营合同的代销商品视同自营商品进行核算、纳税;对签订代销合同的委托代销商品采用就本企业(公司)增值局部(即售价减去委托方收取价款的差额或本公司收取的代销手续费局部)交纳增值税的核算方法。1999年12月,a公司受托为m企业代销商品一批,售价为234000元,该商品增值税率为17%,m企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双方商定按该批商品售价倒扣30%(即以售价为基数,乘以30%,作为a公司代销手续费),扣除代销手续费后的金额由m公司向a公司开具普通发票。a公司按倒扣局部即本公司增值局部交纳增值税。a公司对该代销业务进行如下会计处理。收到代销商品时,只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不进行账务处理销售代销商品时,作如下会计分录:借:现金(或银行存款)234000贷:应付账款234000收到m企业普通发票,支付代销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借:应付账款234000贷:代购代销收入70200银行存款163800月末,a公司按增值局部70200元计算应交增值税金及附加,其会计处理为:应交增值税=70200×17%=11934应交城建税=11934×7%=835.38应交教育费附加=11934×3%=358.02借:代购代销收入12769.38营业税金及附加358.02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34应交城建税835.38其他应交款应交教育费附加358.02税务机关对a公司上述行为以偷税为由进行处分。a公司不服处分,认为本公司已按增值局部交纳了增值税金及附加,不构成偷税,随之要求进行税收行政复议。笔者参与该案件行政复议过程。行政复议过程按如下程序进行:首先,笔者与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