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文档关于破产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根本保险费用〞的理解熊仲民关键词破产清算职工债权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破产清算程序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债权是优先于税款债权、社保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的。但该法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单位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与职工工资、医疗费用等同属于职工债权,不太好理解,因为这两项保险费用在债权审核实践中很多时候因为管理人理解不当而不予确认或者过度确认(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的所有社保属性为“个人〞的根本养老保险和根本医疗保险费用都确认为职工债权)。该条规定初看起来好似很简单,因为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了个人账户这个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根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第二十三条也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根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因此不少管理人将“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费用〞就限缩理解仅为职工的个人缴费局部或者扩大解释为全部社保属性为“个人〞的根本养老保险和根本医疗保险费用。其实,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是有一个前提的,即债务是“破产人所欠〞的。而社会保险法条文规定的“个人缴费〞局部,其缴费的义务主体是职工个人,并非用人单位(企业)。该“个人缴费〞局部如果存在欠缴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义务,税务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202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从2023年1月1日起,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已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假设干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可以责令用人单位(企业)先行代缴,或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向管理人作为社保债权申报。但不管是企业代缴还是作为社保债权申报,企业在清偿后依法还可以向职工追偿的,故对于该“个人缴费〞局部费用来说,企业是债权人,职工是债务人,不可能属于职工债权。优质文档笔者在实践中就碰到这样一个破产案件,税务局向笔者作为负责人的某公司管理人申报一笔社保债权,税务局提交的欠缴社保费明细中“养老保险费〞“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