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道酬勤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关键词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担保效力作者简介:时岩,天津文诺律师事务所。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23.04.145公司法人是以法律赋予的一种无生命“人格化〞盈利组织,由此使它成为具有一定人格化的權利主体。相对外部而言,公司的权利义务均由其自然人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相对内部而言,公司对自己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行使需要由公司权力机关做出决议,再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公司权力机关的决议内容进行代为行使。一、我国法律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在第16条明确规定,公司为他人或者为其他企业投资提供担保,需要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行决议。提供的担保总额有限额规定的,绝对不能超过规定限额;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股东提供担保,同样需要股东大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但接受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或股东,要回避参与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过程,且需要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以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实施表决,方可有效。二、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程及效力认定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担保,都有不同决策程序的规定。〔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及效力认定1.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其决策程序是由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我国公司法将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权限,赋予给了公司章程中的规定。2.如果公司章程对此没有作出规定,不管是公司股东大会,还是公司股东会,亦或是公司董事会,它们均可以进行决议。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仅仅规定了可由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对担保进行决议,而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对外签署了担保合同,那么,这将是一种无权代表。3.反过来,当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要由公司董事会做出担保决议,可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却是以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对外签署了担保合同。这时,可被视为公司股东大会或股东会是对公司董事会决议的一种追认同意。天道酬勤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以这样的决策程序,代表公司对外签署的担保合同,其行为方可具有效力。只要遵循这样的决议程序,才不会与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即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发生冲突,也不会与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即董事会产生矛盾,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二〕公司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决议程序及效力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