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改革的几点思考:不动产继承登记公证“强制化〞一直为广阔人民群众所批评和抵触。自不动产统一登记开始后,政策层面试图在不动产继承登记业务过程去“公证强制化〞,然而成效并不明显。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改革的推出恰逢其时,承诺制的施行将极大推动不动产继承登记的去“公证化〞速度,解决不动产登记办事难、办事慢的顽疾。但是,改革不是一蹴而就的,试点过程中有必要厘清一些问题,找出问题的难点与重点,做好试点,方能取得实质成效并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改革经验。关键词: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公证中图分类号:F293文章编号:1001-9138-〔2023〕12-0055-57文献标识码:B收稿日期:2023-09-26自然资源部将在广东、江苏、浙江、湖南四省选择局部地区开展不动产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试点,对此笔者是举双手赞成的。然细阅试点工作方案,并了解局部试点城市的初步设想,觉得对此项改革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厘清。1继承登记告知承诺制试点的由来1991年9月12日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管理登记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两部门文件中对房产继承登记是否公证采用了“应〞而非强制的“必须〞。介于房产继承登记属于复杂登记业务、登记机构责任重大,大多数登记机构在执行此文件时选择了“必须〞,房产继承登记“公证强制化〞一说由此而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以下简称细那么〕第14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不动产继承非公证登记松了绑。然而基于继承登记的复杂性,各地虽不强制公证根本还是积极引导申请人走公证程序,非公证的继承不仅办事材料复杂,办事时限也绝对是超长,极大降低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改革的推进力度。2023年7月5日发布的司法部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成为压垮不动产继承登记公证强制化的最后一根“稻草〞。自此,全国各地开始陆续开展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业务。有的登记机构采取委托公证处公证或出具公证调查意见并支付公证费用的方式,减轻了继承人的办事本钱,相应也提高了行政本钱和纳税人负担;有的登记机构只是简单地把公证处的不动产继承公证继承业务搬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所需提供的材料未变,没有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