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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宿马园区西城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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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宿马园区 西城 生态农业 专业 合作社 章程
宿马园区西城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XX县区金田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农业开展要求,提高农民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成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马守松、王祥贲、陈好军、杨玉镜、杨玉峰、孟国战、李广运、李传喜等人共同发起,经XX县区工商局批准设立,召开成立大会,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XX县区金田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本社是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根底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效劳,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经济收入。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那么,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成员享受平等权利。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成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本社自202223年7月成立,办公地址是XX县区建设路与银河路交叉口东北和高阳路口西南200米路右侧(原三亚美食城)。 第二章成员 第六条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工程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事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请作为本社个人成员;从事相关事业的组织可以申请作为本社团体成员。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成员。从事相关事业的非农民身份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条成员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效劳,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社内购置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六)有权建议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九)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有财产,保护本社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开展本社生产; (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社费或股金。 第九条成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退社。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那么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不退社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成员资格,继承股金。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成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本社人员。 第十二条属于以下情况之 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予以取消其成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二)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连续两年不交纳社费的; (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成心犯罪,被依法惩罚的。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取消成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成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方案和报告,以及财务方案和报告; (四)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工程,业务开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成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次—2次。 遇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的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第十六条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投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那么成员有权拒绝参加。第十八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常务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7名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开展规那么、规章制度、生产经营方案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各种协作活动; (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那么,对生产经营方案、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 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会须邀请监事、经理、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总经理1名,由理事长任命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列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成员与执行监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亲属及本社职工不得担任执行监事。 第四章效劳职能 第二十六条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开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效劳: (一)对成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效劳,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二)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生态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四)收购和推销成员生产的产品; (五)向成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六)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平安,开拓新的品牌; (七)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工程和有关业务。 第二十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济实体进行股份合作。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那么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接受与本社专业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销等业务。 第二十九条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三十条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财务 第三十一条本社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社费; (二)成员股金; (三)本社每年度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四)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五)接受的捐赠款; (六)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七)其他自有资金。 第三十二条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本钱。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开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本社社费定为每名成员每年2023元、理事每年20元。社费缺乏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的社费。 第三十四条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48万元,每股金额为202300元,每名社员最多只能认购20股。社员可以以资金、技术、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本社成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本社按公历年度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月(或每一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代表)大会提供上年度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下年度的财务支出预算,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扣除当年效劳本钱后,年终结余按以下工程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效劳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五)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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