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2页厦门房屋平安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厦门政府(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房屋平安管理,维护公共平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的房屋平安责任、房屋平安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建筑以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房屋的平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区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平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房屋平安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房屋平安监督管理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房屋平安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房屋平安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四条【房屋平安主管部门职责】市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平安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平安的统一管理,以及本规定的组织和实施。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平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屋平安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除直管公有房屋以外的房屋履行以下职责:㈠房屋平安的日常监督检查;㈡房屋平安现场查勘;㈢危险房屋登记,设置危险房屋警示标志;㈣依法对危险房屋翻(改)建实施审批;㈤在紧急情况下组织对危险房屋采取临时抢险措施;㈥依法对危险房屋进行代管;㈦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房屋平安管理工作。第2页共42页第五条【镇街职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房屋平安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㈠开展房屋平安日常巡查工作;㈡催促房屋平安责任人对存在平安隐患的房屋进行治理,及时排除房屋平安隐患;㈢协助开展房屋平安鉴定和危险房屋登记;㈣台风、大雨、暴雨等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对危险房屋进行平安检查;㈤发生重大房屋平安事故时,及时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第六条【其他相关部门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以下房屋平安监督管理工作:㈠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催促相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对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平安的建设工程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平安隐患;㈡教育、卫生、体育、文化、交通、商务等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学校、医院、场馆、车站、商场等公共建筑的房屋平安状况进行检查;发现房屋平安隐患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房屋平安主管部门;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属于违法建设的房屋依法予以查处。第七条【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