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平安等级保护管理方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人民团体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为加快推进信息平安等级保护,标准信息平安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平安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平安、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制定了信息平安等级保护管理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1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国务院信息工作办公室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信息平安等级保护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信息平安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平安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平安、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平安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平安等级保护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平安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平安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第四条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方法及相关标准标准,催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平安等级保护工作。第五条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方法及其相关标准标准,履行信息平安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第二章等级划分与保护2第六条国家信息平安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那么。信息系统的平安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平安、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平安、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第七条信息系统的平安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