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其他股东能代表公司诉讼吗?征询:2023年2月20日振华公司与纯美公司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合同1份,纯美公司将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全部转让给振华公司。振华公司支付了全部转让款150万元后,因种种缘故振华公司屡次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果。2023年8月2日纯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因病死亡。2023年8月16日振华公司要求确认其与纯美公司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合法有效。2023年1月5日纯美公司已被撤消营业执照。张某不是纯美公司的股东,股东为李某和熊某。现征询股东李某、熊某能代表公司进展诉讼吗?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6月27日公布的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后诉讼代表人如何确定等征询题的解答中第一条规定:假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为公司股东,其死亡后公司只剩余一名股东的,该股东即系因此的公司诉讼代表人。〞这一规定尽管不能作为本案适用的依照,但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该类案件的处理原那么及法律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征询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法人的正职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负责人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由于纯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已去世,且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已被撤消,无法变更法定代表人。为了稳定诉讼程序,公司的股东李某、熊某作应当作为纯美公司的诉讼代表人代表公司进展诉讼。作者单位: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