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小编推荐]XX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平安事故及重大隐患处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平安事故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减少生产平安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方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平安事故和重大隐患的处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重大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群死群伤和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加XX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平安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区(县)建设委员会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总那么称“区县建委〞)参加区(县)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平安监管局〞)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一般事故,并协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调查处理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区县建委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已发现重大隐患处理工作。第二章事故报告和调查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和区县平安监管局报告。区县建委和区县平安监管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第2页共6页分别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平安监管局报告。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向总承包单位报告,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均依上款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区县建委和区县平安监管局报告。第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持法人委托书)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和接受调查、询问。第六条区县建委应在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和区县政府的批复文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2设委。第三章事故处理第七条区县建委应责令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建设工程立即停工整改。发生一般事故的,停工7天整改;发生较大事故的,停工15天整改;发生重大事故的,停工30天整改。施工单位整改后报请区县建委复查,区县建委复查合格前方可继续施工。第八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平安事故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在接到事故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