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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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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社会矛盾 化解 工作 调研 报告
关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xx市两级法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践行“为大局效劳、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紧紧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全面履行审判职能作用,为信阳的改革开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奉献。尤其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注重总结经验,敢于大胆探索,取得了可喜成绩。202223年被XX省三项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和省委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先进单位,被xx市委、市政府授予信访工作先进单位、维稳工作先进单位。为使社会矛盾更好地成为推动社会开展的力量,更大限度地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合力,现就 有关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探索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总体情况及特征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之中,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经济社会开展仍存在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等问题,这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建党90周年讲话中毫不避讳地指出:“当代中国正经历着空前广泛的社会变革。这种变革在给我国开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其中很多社会矛盾会以案件或信访的形式进入法院,人民法院在此形势面前职责神圣,压力空前。仅202223年,信阳两级法院受理各类纠纷案件23151件,办理2202367件(案件类型分布见以下图),办结率91%;同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3038件,其中来信522件,办结434件,办结率83%。(详见表一) 与当前的经济社会形势相对应,这些矛盾纠纷也错综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并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一是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公民依法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基层组织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削弱、政府管理职能缺位或越位、依法决策与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不高,大量的社会矛盾被不可防止地引发。如202223年北京安元鼎黑保安事件,上海、哈尔滨、瑞安等城管暴力执法事件,江苏扬州、广东潮汕等地下钱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件等执法和社会乱象,无不与地方政府的管理和应对能力有关。 二是矛盾利益主体多、群体大。近年来因土地征用、城镇拆迁、企业改制、机构改革、环境保护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数量不断增加,这些问题涉及大多数群众切身利益,主体多、群体大。如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普遍存在的违规用地、暴力拆迁事件,食品平安事件等。 三是矛盾纠纷问题多、处理难度大。主要表现在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上,这些案件多是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相互交织,经济利益诉求与政治利益诉求相互交织,合理诉求与不合理诉求、合法与不合法方式相互交织,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极少数人的无理取闹相互交织,产生原因复杂,化解难度大。如文革“两案〞人员信访案、复员转业军人就业安置信访案。 四是矛盾纠纷性质较为复杂特殊。社会矛盾不仅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民生问题,而且是重大的稳定问题、政治问题,直接关系到一个地方乃至全国的稳定,如果得不到及时解决,就会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影响党和政府威信,甚至可能会被敌对势力利用,成为煽动“街头政治〞的工具。如近年来发生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拉萨“3X8226;14〞事件、新疆“7X8226;5〞、2023年新疆“7X8226;18〞、“7X8226;30〞事件等重大恶性案件。 五是不少矛盾纠纷是由于当事人生活困难引起,反映出收入分配机制存在不合理、不完善的地方,以及社会救助保障体系的缺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得到了空前的开展,但与此同时,我们也付出了农民失地、职工下岗等代价,大多民众在看到少数人先富起来后并没看到共同富裕的曙光,相反地,贫富差距越来越大,据官方于2022年最后一次公布的经济系数,为0.465(国际标准值为0.4),2023%的富裕人口占有45%的社会财富,而2023%的贫穷人口只占有1.4%的社会财富。甚至连保障农村、城镇特殊困难群体生活的“低保〞,有的也成为有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地位人员的特殊待遇,让有些真正需要保障的人员可望而不可及。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公,成为仇官、仇富的导火索,加剧了社会的不安定、不和谐。 二、我院在预防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的有益经验与成功探索 在社会矛盾的预防和化解方面,我院在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如案件评查制度、信访通报制度、领导接访制度、信访终结制度、“两查一访一满意〞机制等根底上,注重结合实际进行实践探索和理论创新,形成了一系列预防社会矛盾化解的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领导组织机制,为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领导组织机制,是人民法院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所有机制的前提和根底,在我院就是“一把手〞负责制,即是院长对全院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负总责、全面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直接参与,层层负责,齐抓共管。只要有矛盾纠纷,我们就有相应的组织领导,如“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领导小组、集中清理涉法涉诉信访积案活动领导小组长、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等,而且院长总是亲自担任各领导小组的组长。经过责任人、分管领导层层化解不能解决的问题,院长要亲自协调化解。领导组织机制既确保了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有序运行,又确保了矛盾纠纷的最终化解。 二是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因素。按照全面客观,“谁办案、谁评估、谁负责〞,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依法疏导、预防为主的原那么,制定实施关于实行案件信访评估制度的规定,要求对所有案件的所有环节进行信访等级评估,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按照以人为本、科学开展,预防为主、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制定实施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方法,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大的重大司法决策以及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容易引起媒体炒作、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敏感案件进行先期预测、先期研判、先期介入,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预防和消除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 三是建立诉访别离机制,实现诉与访的合理分流。准确把握“诉〞与“访〞的内涵,合理确定“诉〞与“访〞的界限,制定实施关于健全诉访别离机制方法,对“诉〞与“访〞进行合理分流,并分别按照立审别离、审执别离和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惹事谁负责、综合治理的原那么对“诉〞与“访〞进行分类处置,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信访权利,维护司法权威,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 四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按照关口前移、超前防范,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各方协同的原那么,制定实施重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假设干意见,明确规定将历史遗留问题及其他群体性事件等十类问题作为重大矛盾纠纷排查的范围,并坚持排查工作常态化,要求每月一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社会矛盾逐案建立台账,落实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解决。切实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处置为主动预防,充分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五是建立调解机制,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协同、群众参与、法院推动和诉讼调解为核心、各种调解机制衔接配合的原那么,制定实施关于建立将“调解优先〞原那么贯彻于执法办案全过程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假设干规定。要求在执法办案过程中始终将调解理念贯穿于立案、开庭、判前、送达、执行等每一个环节,同时充分发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会、妇联、行业协会、劳动保障、民政等各个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不同调解组织的职能互补作用,引导不同类型的矛盾纠纷由不同的调解组织解决,形成立体式、多元化的“大调解〞格局,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是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按照以人为本、减少损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标准、加强管理,快速反响、协同应对,坚决果断、妥善处置的原那么,制定实施处置突发事件预案。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将突发事件分成四类四级。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科学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已经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统一指挥,做到快速反响、有效控制、妥善处置,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和最小范围。 七是建立联系群众机制,从感情上融入群众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为认真贯彻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宣传法律,促使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我院先后开展了“千名法官回访千名当事人〞、“千名法官走访百家企业〞、“进村入户、警民大走访〞等联系群众活动,并积极响应省委号召,派驻一批领导干部进村挂职村委第一书记,帮助经济开展比较落后的村早日脱贫致富。通过上述一系列实实在在的举措,既密切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进了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又听取了来自最基层的意见、建议,找准了人民法院改进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还宣传了法律,增强了人民群众通过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的自觉性,防止和减少了大量矛盾纠纷的发生。 八是建立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考核机制,鼓励和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院制定了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考核规定,从稳妥处理“两案〞人员来访案件、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提升审判管理科学化水平、集体访或恶性上访事件、健全创新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及其他加分项等六个方面、20230分分值,对各县区法院的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进行绩效考核,以鼓励和奖惩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三、人民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存在的问题与困惑 一是案多人少的矛盾,不可防止地影响了人民法院工作的全面、可持续开展。在各种矛盾事物的运动中,人总是处于第一位的、决定性的作用。近年来,与“诉讼爆炸〞的时代特征不相适应的是,法院一线干警数量严重缺乏。以西部某市中院为例,全部在编人员225人,在审判一线的只有91人,占比为40%,一线审判人员年均结案在200件以上(结案数与一线审判人员状况比照见以下图)。在基层法院,更是普遍缺书记员、法警,有的基层法庭甚至只有一至二人,不要说组成合议庭了,就连根本的工作都难以开展。虽然近几年也在通过公务员考试招录法院工作人员,但招录数量太少,远远不能适应工作需要。 二是行政职责淡化,导致司法与行政在社会矛盾化解职能上出现倒挂。社会矛盾发端于社会管理,社会管理的职责在于政府。因此,在理论上,社会矛盾主要的应由政府部门通过行政的手段和方式予以解决。但在社会现实中,因过分强调商业化、社会化,行政职责越来越淡化,主要表现形式就是不作为,如前述提及的黑保安、地下钱庄、暴力拆迁等等。在这些问题上,如果政府能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它们就没有抬头和开展的空前。人民法院作为矛盾纠纷的终局裁判者,应该是穷尽所有纠纷解决手段的最后选择。按此模式,真正能进入司法程序的纠纷,相对于行政方式解决的纠纷,应该是少之又少。但恰恰相反,大量的社会矛盾发生后,往往不经过行政方式的解决途径,而直接以案件的形式涌入法院,形成职能倒挂。 三是法律威信的缺失,导致社会矛盾信访化。受传统观念影响,大局部群众“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权大于法〞、“信上不信下〞、“信访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等实用观念普遍流行。由此,一旦与人发生纠纷,不管进入诉讼或没有进入诉讼的,他们往往不愿意相信法律,而更愿意相信代表权力的领导。更为为难的是,一方当事人看到对方给某领导信访了,也赶紧给该领导或更多的领导信访。从而导致简单矛盾复杂化、信访化。 四、对进一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几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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