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27.010 F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0720—2014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Minimum allowable values of energy efficiency and energy efficiency grades for domestic gas cooking appliances
2014-06-09发布 2 0 1 5 - 0 4 - 0 1 实 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GB 30720—2014
前 言
本标准的4.3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编写。
本标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司、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海尔集团、中山华帝燃具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宁波方太厨具有限公 司、国家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佛山)、广东万家乐燃气具有限公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广东万和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博西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广州市红日燃具有限公司、广东合胜 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帅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 限公司、浙江普田电器有限公司、上海林内有限公司、伊莱克斯(杭州)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浙江苏泊尔家 电制造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赓、刘彤、吴伟良、陈雄,易洪斌、曹宁、张炳卫、徐德明,胡业龙、余少言、伍斌强、 赵高航、刘松辉、刘艳春、谭六明、夏志生、夏德奇、张敬宗,李波、江华、谭志、肖兵。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用燃气灶具的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能效等级、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仅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5.23 kW 的家用燃气灶具。
本标准不适用于在移动的运输交通工具中使用的燃气灶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611 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GB16410 家用燃气灶具
3 术语和定义
GB16410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 minimumallowable values of energy efficiency for domestic gas cnoking appliances
按照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在额定热负荷下,家用燃气灶具应达到的最小热效率值。
3.2
家用燃气灶具节能评价值 evaluating values of energy conseration for domestic ges cooking applianees 按照标准规定的试验条件,节能家用燃气灶具在额定热负荷下,应达到的最小热效率值。
4 技术要求
4.1 基本要求
本标准所适用的燃气灶具应符合GB16410 产品标准要求,
4.2 能效等级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等级分为3级,其中1级能效最高。各等级的热效率值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
表 1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等级
类型 热效率y/%
1 级 2级 3级
大气式灶 台式 66 62 58
嵌人式 63 59 55
集成灶 59 56 53
GB 30720—2014
表 1( 续 )
类型 热效率y/%
1 级 2级 3级
红外线灶 台式 68 64 60
嵌人式 65 61 57
集成灶 61 58 55
注1:多火眼灶具的能效等级根据最低热效率值火眼的能效等级确定。
注2:大气-红外复合型燃烧器按红外线灶的能效等级确定。
4.3 能效限定值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应为表1中能效等级的3级。
4.4 节能评价值
家用燃气灶具节能评价值为表1中能效等级的2级。
5 试验和计算方法
5.1 试验条件
家用燃气灶具热效率试验条件要求如下:
a) 室温为20℃±5℃,在每次试验过程中室温波动应小于5℃;
b) 室温确定方法:在距灶具正前方、正左方及正右方各1m 处,将温度计感温部分固定在与灶具 上端等高位置,测量上述三点的温度,取其平均值;
c) 通风换气良好,室内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应小于0.002%,二氧化碳含量应小于0.2%,试验灶 具周围1m 处空气水平流动速度不大于0.1 m/s;
d) 电源条件;试验室使用的交流电源,电压波动范围在±2%以内;
e) 试验用燃气:试验燃气代号按GB/T 13611的规定,使用0-2气,试验燃气的低热值华白数相 对于标准值的偏差应在±2%以内,试验过程中的低热值华白数变化应在±0,5%以内。灶具 停止运行时的静压力应小于或等于运行时燃气供气压力的1.25倍,
5.2 试验状态
家用燃气灶具热效率试验状态应符合;
a) 试验用灶边缘至墙壁等遮挡物距离应大于150mm;
b) 试验用灶按附录A 所示的方法连接,测压管按附录A 中图例加工,搅拌器按附录B 中所示加 工,或其他可使水温搅拌均匀的装置;
c) 燃烧器燃烧所需的空气量,应使用0-2气调节到燃烧火焰最佳状态,然后将风门固定,试验时 不得再调风门;
d) 按照GB 16410 给出的方法计算实测热负荷,试验用上限锅和下限锅及加热水量按表C.1 选用。
5.3 试验与计算方法
家用燃气灶具热效率试验方法和计算方法如下;
a) 点燃燃烧器,燃气阀门调至最大,将燃气供气压力调整到额定值。
b) 开启集成灶吸排油烟装置,风机在最高转速下工作。
c) 将表C.1 中的下限锅置于灶上,燃烧15min 后换上试验锅,水初温应取室温加5 K, 水终温应 取水初温加50 K。在水初温前5 K时,开始搅拌(均匀搅拌,频率不小于30次/min, 下同),到 水初温时停止搅拌,开始计量燃气消耗量。在水终温前5 K 时又开始搅拌,到水终温时,记录 所有参数,由式(1)和式(2)计算实测热效率。
(1)
M=M,+0.213M: (2)
式中;
号★ ——实测热效率,%;
M— 实际加水量与铝锅换算为当量加水量之和,单位为千克(kg);
r ——水的比热容,c=4.19×10-⁻¹MJ/(kg·℃);
1:——水的终温,单位为摄氏度(℃);
t:—— 水的初温,单位为摄氏度(℃);
Vn—— 实测燃气消耗量,单位为立方米(m³);
Q:—15℃、101.3 kPa状态下试验气低热值,单位为兆焦耳每立方米(MJ/m³);
1g —— 测定时燃气流量计内的燃气温度,单位为摄氏度(℃);
P—— 试验时的大气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p。— 实测燃气流量计内的燃气相对静压力,单位为干帕(kPa);
8 — — 温度为r 时的饱和水蒸气压力,单位为千帕(kPa); 当使用干式流量计测量时,s 值应 乘以试验燃气的相对湿度进行修正;
M:—— 加入锅内的水质量,单位为千克(kg);
M:—— 铝锅的质量(含盖子和搅拌器),单位为干克(kg)。
d) 同一条件下做两次以上试验,连续两次热效率的差在1%以下时,取平均值为实测热效率,否 则应重新试验,直到合格为止;
e) 试验完上限锅和下限锅的实测热效率后,用式(3)计算试验灶头的热效率。
……………………(3)
式中:
— 热效率,%:
万出:——使用下限锅时的实测热效率,%;
下 — 使用下限锅试验时的锅底热强度[锅底热强度=实测热负荷(W)/ 试验用锅在正投 影面的面积(cm²)], 单位为瓦每平方厘米(W/cm²);
号上——使用上限锅试验时的锅底热强度。单位为瓦每平方厘米(W/cm²);
孕六,上——使用上限锅时的实测热效率,%.
注:对于热负荷小于1,72 kW 的小功率燃烧器,热效率测试在同一条件下重复两次以上试验,连续两次热效率的差 在1%以下时,取平均值为最终热效率,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能效应作为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6.1.2 经检验认定能效不满足4.3能效限定值的产品不允许出厂。
GB 30720—2014
6.2 型式检验
6.2.1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能效型式检验:
a) 试制的新产品;
b) 改变产品设计、工艺或所用材料明显影响其性能时;
c)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6.2.2 能效检验的抽样,每次抽3台,其中两台试验, 一台备用。试验结果两台均符合本标准要求,则 判定为合格;如果两台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如果有一台能效限定值不符合本标准要 求,应对备用燃气灶进行测试,如测试结果符合则判定为合格;如测试结果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为不 合格。
GB 30720—2014
附 录 A
( 规 范 性 附 录 )
热 效 率 试 验 装 置
燃 气 灶 热 效 率 试 验 装 置 如 图A.1 所 示 。
单位为毫米
a) 试验装置连接图
b) 燃气测压管
精密温度计应放置在水深1/2处的中心位置;
搅拌器应放置在不接触温度计感温探头的位置;
灶具前磁气压力测量点应为图示三通位置,距离进气口不大于100 mm. 注 1 ;D=(1~1.1d:
注 2 :D—— 三通的内径;d—— 燃气管的内径,单位为毫米。
图 A.1 热 效 率 试 验 装 置
GB 30720—2014
附 录 B
( 规 范 性 附 录 )
搅 拌 器
燃 气 灶 热 效 率 试 验 用 搅 拌 器 如 图B.1 所 示 。
单位为毫米
投排片细并拉手
p8
6
会
A-20
8/屋
注 1 :A 为铝锅内径;H 为铝蜗深度。
注 2 ;零件材料;搅拌盘用1mm 铝板制作,拉手用64不锈钢杆。
图 B.1 搅 拌 器
GB 30720—2014
附 录 C
(规范性附录)
燃气灶试验用锅和加热水量
燃气灶试验用锅和加热水量如表C.1 所 示 。
表 C.1 燃气灶试验用锅和加热水量
实测 热负荷/
kW 锅的尺寸/mm 锅的其他参数 加热水 量/kg 锅表面 处理要求
锅内径 pA 锅底厚度
C 钢壁厚度
D 锅深度
H 底角半径 E 底面积/
cm² 锅质量/
B 锅盖 质量/m
~1.72 200 2 1.5 130 2.3 314 540 125 3 试验用锅采用:无 光黑底钢,色度值 满足:
L"≤50,
-10≤u≤10,
一10≤b'≤10。
测试条件;采用SC1 (包含镜面反射光) 方式,标准观察角 为10°,使用D65标 准光源。
2.08 220 140 3 380 680 149 4
2.48 240 150
3.5 452 800 177 5
2.91 260
2.5
1.8 160 531 965 208 6
3.36 280 170 615 1130 290 8
3.86 300 180 707 1350 323 10
4.40 320 190 804 1520 360 12
4,95~ 340 200 4 907 1800 402 14
公差 ±1% ±1% 0一0.5 ±5% ±5%
锅简图
锅盖简图
单位为毫米
A为锅内径,公差4A二
注1,大内径为上限锅,小内径为下限锅。 注2:*为推荐性尺寸和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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