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行政执法监督不力问题分析和建议针对行政执法监督不力问题的分析和建议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从现实来看,检察机关对刑事法律的监督是比拟成熟的一项法律监督,这主要表达在对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的监督和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庭审行为的监督及监管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羁押及改造情况的监督;然而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勿庸讳言,存在不力的情况,检察机关有限的监督职权仅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对已构成犯罪的案件不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以行政处分代替刑事处分的案件的监督。这种有限的监督也存在法律规定不标准、监督手段不力、工作开展难度较大的情况。造成这种局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即有立法的、历史的原因,也有体制的、机构设置不合理的原因。一、行政执法的现状行政执法机关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开展,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国家的正常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执法中确实也存在着不容无视的问题。表现在行政执法行为随意性太强,执法人员即是法律,行政处分不受监督,执法人员执法行为不受制约,执法中主观武断,徇私枉法,执法不严,渎职失职,滥用职权,甚至执法犯法。从全国案例看,确实存在不可无视,甚至严重的问题。例如广东毒米案、江西食用油案、山西、广西的矿难、安徽劣质奶粉案等等,无不反映出行政执法的混乱状态和负有执法职责的部门行政执法严重失职和软弱混乱的问题。造成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出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不力,也是主要原因之一。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理、合法、适当,行政执法行为受不受监督,如何进行监督,由哪个部门进行监督,怎样限制、标准行政执法行为、防止行政执法权的滥用,防止对当事人的侵权等等,对这些问题的探讨,由来已久,但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因为依法治国的目标并非短期能够实现。在行政执法行为中,除当事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引起行政复议程序,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主张,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外,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根本处于无外部监督的状态,对这些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通过内部规章制度的制约,然而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些内部制约机制发挥了多大作用,已足以说明问题。"权力失去监督,就会产生腐败",永远是一条真理。二、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及监督不力的原因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