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职业病移交报告关于职业病监管职责移交的请示区政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省编办中共XX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安监局增设职业平安健康监督管理处的通知(闽委编办(2023)29号)精神,省卫生计生委已于2023年5月1日将省级职业卫生监管职能正式移交给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202223年12月21日,卫生部、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联合发布了有关职业卫生工作公告(202223年第21号公告),调整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由安监部门依法承担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工程申报制度的监督执行、建设工程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技术效劳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组织查处作业场所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职能的工作。职业病防治法的执法主体是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我区卫生部门仍承担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在职业卫生执法检查过程中执法依据缺乏,严重制约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目前省级层面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已经调整到位,省安监局和省卫计委在关于做好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划转期间相关工作的通知(闽安监职安(2023)56号)文件中,要求加快推进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调整。为贯彻中编办和省编办及省安监局和省卫计委精神,特恳请区政府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移交区安监局,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防止出现工作上的缺位和越位。附件:1、中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第2页共3页办发(202223)20234号)2、中共XX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安监局增设职业平安健康监督管理处的通知(闽委编办(2023)29号)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附件1: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2223)20234号)卫生部、平安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为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形成责权一致、运转有效的职业卫生监管体制,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经报中央编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明确如下:卫生部:一、负责会同平安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