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制国家适用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可行性分析许蕾近年来,世界各国资本市场频频出现证券侵权案件,广阔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受到严重侵害,如何保护人数众多且分布广泛的股东利益成为各国社会关注的焦点。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由于使得大量单独审理非常不经济的众多小额诉讼请求得以实现受到了各国法学界的重视。但是,由于单一制国家在国家结构、法律体系等方面均与美国存在差异,能否直接引进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值得深思。一、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概念、渊源及其在美国产生的原因(一)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概念及渊源1、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概念证券集团诉讼是集团诉讼中最为典型的一种,指当上市公司的证券侵权行为损害了股东群体性利益时,少数股东为群体甚至全体股东的利益向侵权人(通常为上市公司,有时还包括该上市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其诉讼结果适用于全体受损害股东的诉讼制度。该制度与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相比,具有诉讼经济,减轻法院的业务负担,解决个人在复杂的现代社会进行诉讼时面对的困难,有助于实现法上的正义等优点。2、证券集团诉讼制度的渊源证券集团诉讼作为集团诉讼中的一大主要类型,是伴随着集团诉讼的产生和开展而逐步成为解决证券侵权行为的主要方式之一的。集团诉讼是从英美衡平法上开展而来的一种诉讼制度,来源于17世纪英国的代表人诉讼,并在美国得到深入开展。美国纽约州1848年制定的费尔德法典首次对集团诉讼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随后美联邦最高法院在1853年的smithv.swormstedt一案中确立了该制度。1938年,在美国制订的联邦民事诉讼法的23条中规定了有关集团诉讼程序的内容,奠定了美国集团诉讼的法律根底。随着时代开展,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集团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大大超出了立法者当初设想的范围,已扩展到消费者诉讼、环境污染诉讼及证券诉讼等多个领域。为了使法律内容紧跟时代步伐,196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1938年联邦民事诉讼法第23条进行了重大修改,不仅详细规定了集团诉讼的前提条件和维持条件,并规定了指导法院处理集团诉讼的具体方式。这一法条之后又经历了1987年、1998年及2022年屡次修改,内容上的完善使之成为证券集团诉讼的主要程序法依据。美国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产生的原因(1)国家结构美国是世界上典型的联邦制国家。[2]所谓联邦制,是由假设干成员单位(共和国、州、邦等)组成的联盟国家,不仅整个联邦拥有宪法、法律,各组成单位还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从国家机构的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