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医疗事故报告制度为防范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不断提高医疗效劳质量,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一、各科室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可能为医疗事故的,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救治外,科室人员须同时通知科室领导及行政总值班(发生于节假日及夜班时),由科室领导或院总值班向有关职能部门(包括医务处、门诊部、护理部等)报告,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向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和主管院领导汇报,并于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名称;(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六)患方的要求;(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二、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导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2023名以上患者出现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名称;(二)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简要诊疗经过、目前状况;(三)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三、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根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第2页共5页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二)协议执行方案或执行情况;(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四、医疗事故争议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确定为医疗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协商(调解)解决后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二)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或行政调解书,载明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三)双方当事人签定的或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执行方案或执行情况;(四)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五)医疗机构整改措施;(六)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建议;(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